2013-12-19 10:12:28→☆ 魅格格 ★←

彭蕙仙:憲法之前人人平等。(2013.12.19)

彭蕙仙女士是個資深的媒體人,有個人的宗教信仰,然而她長久以來卻挾持著媒體人的語言霸權,透過不同發聲管道,在性別議題上,強加受眾她的信仰,闡述許多似是而非的言論。從對於李安《斷背山》的誤讀與批評,到近日對於多元成家,婚姻平權的種種看法,她的論述總是建立在一種不合邏輯的類比之上。不信,我們來揭穿她的話術。

例如她主張的「人人都有言論自由,所以反對多元成家的人也有其言論自由」。

首先,我必須先告訴彭女士,對就是對,錯就是錯。侵犯人權就是侵犯人權,這些都與自由無關。

著名的哲學家泰勒(Charles Taylor)曾經對「自由」提出過兩個不同的定義,即實踐的自由概念(exercise-concept of freedom)和機會的自由概念(opportunity-concept of freedom)。比方說,我們不能隨意在空中飛翔,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沒有在空中飛翔的自由,只是因為我們欠缺有關的能力而非受到人為的束縛。當我們造出飛機時,我們依然可以在天空翱翔。然而有些不自由,並不是因為能力,而是因為「人為的束縛」,導致我們缺乏了機會的自由。

因此著名政治哲學家柏林(Isaiah Berlin)也指出在探討自由時,所應注重的是自由的條件(condition of liberty)。他提出過一個有名的例子,一個人因貧窮而無法購得麵包,那他只是缺少了有關的「自由的條件」(錢),而非自由本身。但是若果他之所以處於貧窮的狀態,是由於他人強制所致,或者購買麵包需要考慮種族與性別,而不僅僅只是錢,那麼他不僅是缺少了「自由的條件」,而且是缺少了「有關的自由」。

因此,我可以很清楚的告訴妳,的確在「不侵害他人的權益下」,妳可以表達反對婚姻平權的自由。但是今天妳所表達的理念已經限制了且侵害了他人的自由,那妳就不能說這種屁話了!就像我有抽菸的自由,但是我不能夠在妳面前強迫妳吸我的二手菸。就像是我有追求自我生理愉悅的自由,但是我不能強迫妳幫我達到高潮一樣。因為我的自由,不能損害妳,強制於妳。同樣的,妳的自由也不能強制於任何人進而損害任何人。

這樣,妳懂了嗎?

還有永遠記得,憲法之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