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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研究室〉多元成家:不只同性婚。(2013.11.20)

(圖/Gigigi)

 

文/費蒙妮妮(社會學人)

由多個社運團體組成的「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一般簡稱伴侶盟)所提出的《多元成家草案》,其中的「婚姻平權」一案終於在今年的10月25日在立法院完成一讀,準備進入後續攻防。某位藝人之前在臉書透露反對該法案之後,立即在各個網路平台引發激辯,可見此事之爭議非同小可。雖說目前的輿論常把焦點放在同性婚姻上,但各方的爭議卻已遠遠超出同性婚姻的範圍,有一些誤解需要釐清,另一些則值得我們留意和省思。

三案並陳 惟有婚姻平權過關

伴侶盟所提出的三條多元成家的草案,分別是「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和「家屬制度」。首先,「婚姻平權」的攻防焦點,在於意圖修改民法972條,將「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的「男女」改為「雙方」,等於是容許同志婚姻。其次,「伴侶制度」則是不限性別、愛情、性關係的兩人約定,與婚姻制度的最大差別在於可單方解消關係,可說是更彈性和流動的親密關係。第三個「家屬制度」,則是不限性別、不限人數、不必有愛情或性關係的兩人或多人的同居約定,也可單方解消關係,主要的特色在於互相照顧。

由於伴侶盟在推動草案之時是三案並陳,目前在網路流通的訊息中,有不少誤解,都是錯把「婚姻平權」的草案,和「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的內容相混。但應注意的是:「伴侶制度」可單方解約,「家屬制度」可讓多人同居,但「婚姻平權」即使擴大了婚姻對象不再限於異性,但仍需遵守二人關係、且雙方同意方可離婚的現有法規。因此,多元成家草案包含同性婚姻,但不是只有同性婚姻,且「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因立委提案連署人數不足而未能進入審查,所以未來在觀察立法過程時,可僅把焦點鎖定在同性婚姻,但應避免移花接木,誤認未來的婚姻制度也將開放單方解約或是多P關係。

婚家制度面臨考驗 新模式詮釋親密關係

從這次爭議可以看出,不論異性婚姻或同性婚姻,都把婚家制度視為珍寶,非常符合西歐在19世紀開始的現代家庭制度理想,將愛、性、婚、孕、照(照顧及養育)融於一身。然而,英國社會學名家紀登斯(Anthony Giddens)在《親密關係的轉變》一書便指出,由於交通及資訊科技的進步,在全球化的趨勢下,遠距離行動已稀鬆平常,不論求學、工作到親密,都可隨著電郵、臉書、Line、Skype、雲端系統等技術四處移動,使我們得以和遠方的人相遇、和靠近的人疏遠。這本發表在20年前(1992年)的著作,和台灣現今的婚家制度有若干符節:經常往返兩岸的台商所身處的「通勤家庭」、留學生靠臉書隔海維繫著「遠距情愛」、在不同縣市工作只能週末相聚的「週末婚姻」。如今,「愛」可以是柏拉圖式的純戀、「性」可以是一夜之緣、「婚」搞不好只是生活夥伴、「孕」常聽到借種生殖、「照」仰賴私人儲蓄和商業保險。原本將愛、性、婚、孕、照一把抓的婚家制度,雖然絕不會輕易消失,但鬆動、分化或轉型,已是必須嚴陣以待的趨勢。

若是對多元成家三草案稍加比較,「婚姻平權」保留著性、婚、照,但拓廣了愛至同性,且在孕上開啟了同志的收養權利;「伴侶制度」不但改變了傳統的愛與孕,連性與婚都不一定要有;至於「家屬制度」最為寬鬆,除了留下「照顧」之外,愛、性、婚、孕皆可拋。由此可見,三個法案對於親密關係的規定,可說是由嚴格到寬鬆,從固定到流動,即使現今並未列入立院審查,但的確值得每一位珍惜親密、愛護家庭的讀者好好省思:就算挪去同性之愛的選項,或是擋下了多元成家的所有草案,我們遲早須設法面對,舊式的婚家制度已不再是鐵板一塊。

大環境配套不可少 自由與責任須取得平衡

既然這三條法案象徵著由嚴格到寬鬆的三種親密關係模式,不禁使我們要問,依賴傳統家庭最深的老弱婦孺等弱勢者,在未來的親密關係裏有何保障?事實上,即使沒有多元成家方案出面逼宮,傳統婚家制度早就在這些任務上疲於奔命,至於多元成家方案,頂多是讓照養的提供者擴大到親屬之外,但也絕不應被視為福利制度的新靠山。台灣的社會福利學者們早已指出,我國的福利現制偏向「殘補式福利制度」,乃是以家庭主義(familism)為核心,將照養義務盡量推給家庭,以降低雇主與政府的責任。因此,我們對多元成家方案的想像不應只限於私領域,而是該連帶檢討社會政策面對弱勢之不足,以及勞動政策對受僱者的高度不友善,才能避免重蹈家庭主義的覆轍。

拋棄式愛情太傷人 承諾前請先省思

最後,但絕非最不重要的,是人們對待承諾的方式。美國心理學名家史騰堡(Robert J. Sternberg)曾提出「愛情三元論」,將親密、熱情與承諾,並列為愛情的三大要素。不論結婚者性別為何,也不論是婚姻、伴侶或是家屬,在這個不確定年代裏,人們很容易拋棄固定的關係,以保有永遠可以自由離合的可能性;可是在人生中有許多最珍貴的經驗,卻只有在自由與責任的平衡中才得以品嚐。不論未來對於親密關係的法案有何轉變,除了讓愛好自由的人得到彈性,也別忘了讓重視承諾之人不受傷害,這是在法律條文上見不到、卻值得每個人在對人開口說出承諾以前該省思的,一種絕不忍心傷人的美好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