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2 11:58:51→☆ 魅格格 ★←

香港:男男性行為最低合法年齡將改為16歲(圖)。(2013.12.12)

香港:男男性行為最低合法年齡將改為16歲(圖)

  香港律政司終於“出手”修訂法例,把異性戀及同性戀“衰十一”(即與未成年人士發生性行為)的年齡看齊。當年為此與當局對簿公堂的Billy(圖)指出,過去8年當局原封不動地保留一條被判違憲的法例,不但令公眾混淆,也令人聯想到政府繼續帶頭歧視男同性戀者。香港彩虹相信日後不會再出現警方“誤告” 同志的情況。

  高等法院2005年裁定,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多項針對16歲至21歲以下男性進行同性性行為屬違法的條文,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屬違憲而宣告無效。律政司早前終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表示會在稍後刊憲的《二○一四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中,正式修訂有關條文。該草案也會作出多項技術性修訂。

  當年“單挑”政府的Billy昨以原告身份發表聲明,歡迎有關安排,重申現行法例中,男男和男女的性行為同意年齡存在差異,男男的合法年齡為21歲,男女則為16歲,批評當局在法庭判決後一拖再拖,漠視法治精神,令公眾錯誤認為兩男的同意年齡,仍然與男女的同意年齡不同。

  香港彩虹負責人岑子傑評論有關安排“遲到總比未到好”,他希望當局一併修改該條例中其他同性戀與異性戀有差別對待的條文,包括量刑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