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時評:同志組織註冊是為了什麼?(2013.12.11)
長沙LGBT組織申請註冊被拒絕(圖/同性戀親友會)
悉聞長沙有LGBT社群組織申請註冊,心中既有欣喜而又不免焦急,欣喜的是性少數群體為自身的權利仍作出的不懈努力嘗試後終於可以被提到檯面上來,焦急的是註冊被拒絕說明在推進權利進程的時候收到的隱形阻力依然存在而且十分強大。儘管有很多組織也用了各種方式,要么是工商註冊要么是民政註冊,要么是獲得某個名稱的使用權要么就是以擦邊球的名義取得。然而也好看到,即便是得到註冊的NGO在開展針對LGBT社群的活動的時候,依然會受到或多或少的干擾和阻礙,更何況是沒有註冊的?
LGBT社群組織的註冊問題,同樣是很多草根組織面臨的問題。就是因為在當前社會環境下,民眾缺乏對於NGO和NGO工作的熟悉和了解,尤其在沒有得到註冊這樣法律的認可下,帶有一絲誤解和和偏見是不可避免的。比如針對性少數群體的反歧視工作,就需要大量的社會實踐和倡導,走到人群中去,不厭其煩的在民眾中普及正確的知識與價值觀。而沒有註冊帶來的往往就是不能名正言順的開展工作,即便是已經註冊的組織,因為其開展項目與註冊的內容不符這條理由而受阻。
為什麼說得到法律的認可那麼重要?就事實而言社會組織註冊並不是稀罕事,而明確以服務於LGBT社群組織的註冊工作卻往往是好事多磨,比如親友會自成立伊始就一直努力以“同性戀親友會”名稱註冊,這就是一個事實存續多年並且為性少數群體和他們的親友服務多面的組織。在回復其註冊申請的時候,以沒有先例為名將問題提交給上一級,至今沒有滿意答复。包括這一次在長沙的事件,長沙方面給出的回應依舊是“沒有相關文件規定,但是目前國內還沒有涉及到同性戀的組織進行成功註冊,所以暫時不能註冊”。
表面上看長沙方面給出的回應看似合理,實則有悖於法律精神。在法理學上法不禁止即自由這一條公理,而在長沙方面看來“同性戀與我國傳統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有悖”,試問這樣一個精神文明建設的條文標准在哪裡呢?如果沒有明確裁量標準的情況下,決定的作出顯而易見的體現出了個別人的無知與懶惰,沒有出事實依據出發,僅僅是為了避免因為之前沒有註冊先例而產生的麻煩?這種自由裁量權標準的缺失,正是所有草根組織註冊時所遭遇的問題,因為個別官員的決定而吃了閉門羹。
更進一步講,儘管在民間NGO的發展和壯大已是不爭的事實,然而從有關方面反映的速度來看依然是漫不經心,甚至有一點冷漠和敵意。因為NGO其本意應該是從獨立的角度出發從事針對社會特定人群或事件的工作,它是對社會有益的補充和完善,這在個別人看來是離經叛道甚至不容允許的,畢竟法律在此時一個空白,而有的僅僅是害怕承擔責任的風險,所以註冊的先例也遲遲沒有。這也給所有NGO和在NGO工作的人們一個警醒,社會全面法制化到來以前,必須要適時的使用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合法的權利。而從社會倡導的角度出發,要更多的在輿論上佔據主動,通過合法有效的手段會全社會進行呼籲。在法制化的社會裡,沒有全能的管家或者機構,有的是單獨的個體,每個人都是社會的參與者和管理者,也要有對社會承擔責任的意識。屆時,任何合法的組織機構,都不會被擋在註冊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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