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多元成家議題,沒有深入研究,也許其中有我所不知的疑慮,不敢置喙。但近日瞄到一些對反對同志成家的高論,讓人深感遺憾。
有人徵引基督教義反對,有的甚至透露對同性戀的鄙棄,視之為傳染病或洪水猛獸。相較過去,我一度以為台灣對同志已較友善,但這次掀開鍋蓋,才發現如豬頭皮所說:「都是美化過的歧視和偏見」。最常聽到的是:「不反對同志相愛,他們愛怎麼來都沒關係,但就是不能立法保障!法案通過,無異於變相鼓勵爭議性倫理道德。」有人乾脆挑明:「同志結婚就是敗壞風俗。」
同志不是病,無法藉治療改善,同志不等同愛滋病,不會傳染,也應該是常識。所謂「變相鼓勵」,說的好像法案一過,異性戀者就會集體被鼓勵而轉向,投奔同志陣營!
相愛成家無分異性、同性,都是美好的事,也都是基本人權。因為設想可能的敗壞,就剝奪他們的人權絕對是不道德的。婚姻走到這地步,異性戀裡敗壞風俗之事還會少嗎?發生在周遭的、登載在報端的,小三有之,幾P有之,為何不也乾脆取消異性結婚的合法關係!只因他們負責生殖繁衍嗎?那是不是也該取締頂客族!強迫她們生孩子!
一個人要不要結婚,應該回歸自我選擇,同志爭取的只是回歸自己的選擇。說實話,合不合法,真心相愛的人都不會易其志;但其中的差異在哪裡?在於有法律保障後,同志婚姻的多權益才可以跟異性戀婚姻一樣,保有醫院探視、簽署同意書、陪伴、財產分配等權益,能為對方付出更多,或收養小孩,創造更大的幸福。有法律保障且輕易擁有這些的異性戀者,何不設身處地替躲在暗處的同性情誼加加油,公道的還給他們本應擁有的權利。
我尤其對徵引《聖經》拒斥法案的基督徒感到失望,這跟不經思考盲目相信傳統者毫無二致。我不懂聖經,但知道沒有一部經典可以放諸四海皆準,跟時代完全無縫接軌。「歷久而彌新」只是造神,無論讀《論語》或看《聖經》、念《佛經》,都得隨時間轉變而汰舊換新。《聖經》裡主耶穌是不是不贊成同志婚姻已有人引經據典反駁,但就算是上帝真是這麼說,上帝難道就不會說錯話!
律法永遠跟不上時代的變遷,傾聽對方的聲音很重要,一個進步的國家,必須在理性溝通下,利用立法程序進行保障所有人的權益,不要太執著於改變後的缺點。人類文明進程中,可以看到陋習被顛覆,譬如裹小腳,經過社會反省、呼籲,終於把女人從桎梏中解放;同樣的,曾經被曖昧對待的同志,如今挺身護衛並爭取自己的人權,我們是不是一起思考:能為他們做什麼?
我們若有溫暖的家,心裡有愛,就該將心比心,也祝福有心為愛成家的人都得償宿願,對他人盡可能的釋出善意不正是文明人的表徵嗎?近日社會為此吵吵嚷嚷,我總安慰傷心的同志學生和朋友:「守得雲開見月來」,但心裡也不免疑惑:雲何時開?月何時來?
(作者為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