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深圳】同性戀人房產糾紛法律如何界定。(2013.12.06)
同性戀關係目前不受中國現有法律保護,當同性戀人共同購買的房產出現分割糾紛時,法律將如何界定?昨日,深圳中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及同性戀關係的房產分割案件,一審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的同性戀人關係,認為該起糾紛有別於一般的非戀人關係合夥買房。但原告則堅稱,雙方是好朋友不是戀人關係,不服上訴。昨天,深圳中院對該案進行二審,法官主持了調解,原被告雙方當庭表示願意和解。
分手後為房產和同性戀人翻臉
香港的高女士與內地的韓女士在2005年10月於深圳認識,兩人於2006年在羅湖購買一處房產,登記產權各人一半。據高女士提供的證據證實,該房屋首期款及銀行按揭款都由她的賬號支付,共計人民幣19800元及港幣376883.79元,而韓女士不僅未出錢,還將房子出租收租。今年,二人分手後,高女士將韓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韓女士承擔首期款和按揭款的一半。
該案一審時,韓女士的辯解稱,和高女士並非普通關係,而是同性戀人,還同居並共同經營一家設計公司,兩人在戀愛同居期間,錢財不分彼此,涉案房產其實是雙方經營所得共同投資購買,不存在她向高女士借款的事實。2013年1月,兩人關係破裂後,高女士才找她要買房款。
韓女士為證實兩人的關係,向法庭提供了兩人網聊記錄。記錄顯示,兩人認識後不久雙方就以“老婆”稱呼對方。韓女士還提供了加拿大艾靈頓LIN C中心出具的兩人為“同居伴侶”關係的證明,證明高女士曾於2011年2月15日遞交給加拿大公民和移民部相關文件,以擔保韓女士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權。該證明顯示兩人已戀愛將近6年並同居。
法院一審認定兩人為同性戀人
雖然高女士堅決否認兩人是同性戀關係,但深圳羅湖法院一審審理後,根據加拿大艾靈頓LIN C中心的證明,確認原被告雙方屬同性戀人關係,並認為雖然這種關係目前不受我國法律保護,但雙方聯名購買的涉案房產應區別於一般合夥購房。
法院認為,支付涉案房款首期款時,雙方尚是同性戀人關係,沒有證據證實之後7年間,高女士曾向韓女士追討首期款,因此認定雙方對於涉案房產首期款全部由高女士承擔已達成合意。但在按揭款上,韓女士無證據證明雙方曾約定也由高女士承擔,且大部分貸款本息是在雙方關係破裂之後發生或尚未發生的,因此法院認為二人應分擔按揭款。法院一審判決,韓女士應償還貸款本息的一半,即港幣10萬餘元。
韓女士不服判決上訴,認為該房產屬於戀人之間的財產贈與,自己不應承擔貸款的一半。昨天該案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中。(記者劉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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