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3 14:07:44→☆ 魅格格 ★←

【請協助轉貼宣傳】學界支持婚姻平權連署:把這個網址寄給你認識的老師們!(這個連署也邀請研究員、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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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支持婚姻平權連署:把這個網址寄給你認識的老師們!(這個連署也邀請研究員、博士生)

共同連署發起人:

王大維助理教授(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李遠坤副教授(銘傳大學資訊工程學系)
吳海音副教授(國立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
陳志輝副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黃文伯助理教授(台南大學生態科學與技術學系)
紀大偉助理教授(政治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顏聖紘副教授(國立中山大學生物科學系)
 

學術工作者力挺婚姻平權聯合聲明

我們是一群關心學生受教權利,也關心社會議題的大專院校教師與研究機構人員,對於近日民法972條修正案所引發的社會對立深感不安,並憂心人權的倒退。我們願意在此聲明支持婚姻平權入法,支持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制度的倡議,並基於專業認知,發表以下聲明:

(一)科學觀點:

1. 性傾向(包含異性戀、同性戀與雙性戀等)的發展與成因目前並沒有定論。但是在醫學上同性戀並不是疾病,沒有治療的必要。 

2. 同性戀或其他性傾向的人口佔人類族群中穩定的比例,從古到今並沒有增加,也沒有減少。開放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制度並不會改變同性戀在人口中的比例

(二)人權觀點:

1. 性傾向是天生俱來的人格特質,同時也是每個人的自我認同。我們不可以因性別、膚色、種族而受到歧視,同樣地,一個人絕對不應因其性傾向而受到歧視。 

2. 現有婚姻制度無法滿足異性戀以外的性傾向對家庭的渴求,亦缺乏法律的保障。民法972條的修正是為了解決人權上的不平等,反對此法律的修正案,無疑坐視此項重大人權議題繼續原地踏步。 

3. 我們認為是否選擇進入婚姻是任何人都應享有的自主決定權,法律不應該因為性傾向的不同,而剝奪部分人民選擇的自由以及類似婚姻制度下的財產繼承、緊急醫療同意權以及子女收養等諸多保障。 

4. 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通過同性婚姻之後,造成社會的動盪或是國力的衰減。台灣應該也不會例外。 

5. 任何表面上表達不反對同性戀、但是拒絕保障同性戀伴侶與異性戀者一樣,享有類似婚姻關係的相關權利者,就是對同性戀者的歧視。

(三) 教育觀點:

1. 同性戀可能出現在任何一種家庭型態,而且自古有之,只是在過去大部分的家長沒有意識到或不願意面對,但並不代表他們不存在,而只是因為他們沒有勇氣說出來。 

2. 我們呼籲各級教育單位堅守性別平權的觀念,保障各種性傾向的學生權益,嚴禁少數族群受到同儕與不適任的師長在言語上或行為上的歧視。 

3. 收養,係出自於無私的大愛,和異性戀與否無關。有許多的例證告訴我們,被異性戀夫妻收養的孩童,不見得就獲得幸福,相對的,被同志家庭所收養的孩童,有許多生活幸福的案例,同時獲得兩位對他負有扶養義務的親人,他所受到的保障更為完備。而且,同志家庭所養育的小孩與異性戀家庭的小孩在身心發展、親子關係、性格、能力、性別認同、性傾向等變項上皆沒有差異。 

4. 就像同性戀與異性戀相處,並不會變成異性戀一樣;異性戀與同性戀相處,並不會因此轉變為同性戀。請所有關心兒童未來發展的家長們務必放心。 

5. 身為高等教育工作者,我們堅信學生的課業成績與未來成就,不因性傾向而有任何的差異。

(四)宗教觀點:

1. 在人類歷史上,宗教一直宣揚博愛,以及扮演穩定人心的功能,這個重要的功能不應該因為人格特質的差異而有所選擇。 

2. 宗教經典提供教徒道德倫理的準則,但不是國家社會制定法律的依據,更不能作為反對或歧視同性戀的根據。在聖經中,有許多對女性的歧視,聖經也同時說,奴隸制度是種自然狀態。但是男女平權、禁止奴隸制度已經是被世界公認的普世價值。 

3. 現今已有許多重要宗教人士願意正視不同性傾向者的權益。承認他們在社會上擁有相同的地位,不因為人格特質的差異而拒絕、指責他們,或在法律上有歧視待遇。 

4. 期盼各派宗教信仰人士秉持博愛和包容的精神,寬容對待並祝福每對相愛的伴侶,願每一對相愛的戀人,都能理直氣壯、光明正大地活在一個沒有歧視、沒有恐懼的社會。 



基於以上的理由,我們支持民法972條修正,讓各種性別取向的人擁有與異性戀享有所有相同的基本人權。我們將持續關注並支持相關法案的修訂,並在各自的專 業領域上,對此議題提供正確的資訊與理性的討論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