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09 13:06:46→☆ 魅格格 ★←

焦點評論:是誰殺了馬修(陳宜倩)。(2013.11.09)

焦點評論:是誰殺了馬修(陳宜倩)

15年前,美國大學生馬修薛普(Matthew Shepard)因同志身分遭暴力攻擊身亡。翻攝網路

1998年10月21歲的美國大學生馬修•薛普(Matthew Shepard)因其同志身分遭到暴力攻擊身亡。15年後,其雙親茱蒂(Judy)與丹尼斯(Dennis Shepard)來訪台北,分享對性別平等與防治仇恨犯罪的理念,希望不再有人因其對自身認同而死亡或受傷。

 

初聞此事,內心相當難過,當時才剛移居美國開始我的女性主義法學博士計劃;幾周後在憲法課,閱讀1986年的「鮑爾斯對哈維克(Bowers v. Hardwick)案」更讓我感到驚嚇。美國最高法院肯認當時喬治亞州「肛交罪」合憲,該法懲罰成人間合意口交與肛交行為。即使此法理論上應可一體適用於異性與同性戀者,但多數意見直言「憲法並未賦予同性戀肛交之基本權利」。我望向坐在身旁的男同志好友:「書上說你是罪犯耶?」他相對平靜,他早知道,而我突然感到非常憤怒。 

 

非異性戀者列次等

 

無論是否喜歡或如何看待法律規範,法律確實具有統治的力量。藉由《憲法》、法律、司法判決、行政令函、新聞對於司法案件之報導等,法律傳遞訊息給身在社會、職場、學校、家庭中的人們。15年前兩次感到震撼,原因是男同志因其性傾向遭謀殺,而當時將特定性實踐類型入罪的法律竟合憲。換言之,一名年輕男性因為做自己而慘遭殺害,而法律在他生前也視其為罪犯(此判例於2003年羅倫斯對德州案始被推翻)。社會同時失去三條性命,兩個殺人犯(分別被判兩個無期徒刑)及一名受害者,究竟哪裡出錯了?
當法律將人們分類,給予差別對待,當法律無正當理由針對某些性行為予以刑事制裁,法律同時在釋放錯誤的訊息。檢視台灣各領域不難發現LGBT(女男同志、雙性戀、跨性別)族群未能同享異性戀公民所享基本權利與權益,無法選擇所愛之人,無法與之共組家庭,在大部分社會生活中無法以自己的定義、面貌與他人和世界互動。

台灣《刑法》中沒有明定肛交罪,但《刑法》體系透過訴訟過程或法律執行中更隱微地歧視LGBT。台灣《民法》並未明定婚姻僅限一男一女,但透過法律詮釋與行政實務,只有異性戀伴侶取得結婚資格。當然並非所有LGBT都會在生活中遇到警察,也並非所有LGBT都想結婚,先不提婚姻制度尚需改革。然而,當法律持續釋出訊息:某些人能夠且被鼓勵結婚而某些人無法,某些人在生活制度層面注定比別人更易遇到阻礙。法律的本身正傳達非異性戀者是次等的訊息。 

 

省視法律阻止悲劇

這表示我們之中有些人較不值得、有些人則完全不值得受到法律保護。這絕非部分宗教團體或立法委員所提公投可解決的問題,也不應訴諸公投。任何政治上之少數其人格發展的權利(包含性別自主決定)不應由多數人投票表決排除,試想如果多數台灣人要以公投禁止除佛道以外宗教,那該如何。無論對法律抱持何種態度,法律至少應宣稱其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就算不是真心擁抱這理想。
此時台灣正站在十字路口,我們得決定是否要成為一個法治國家,讓我們重新省視當下歧視多元性別族群的法律,阻止悲劇不斷發生,回歸法治、《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初衷,也許未來可創造更多更快樂的人生故事。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副教授兼任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