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po】批踢踢實業坊›看板 lesbian:你自己喜歡吃漢堡,人家就不能吃三明治嗎?(版主超推薦↗↗↗)
各位被教會或教徒轟炸的人 人家說知己知彼 百戰百勝
他們拿什麼理由在反? 我們就拿什麼打他的臉。
不用跟他們廢話討論同志是否應該有婚姻
就開門見山問他們 你們為什麼而反?
然後一一駁斥他們 記得打完右臉 還要打左臉
因為 腫一邊太難看 總要為人家留點臉面
本來只有在臉書發表 但是 我為什麼這麼生氣
因為有很多人需要這個法案
不是只存在異性戀、同性戀的問題
但是他們可以完全忽視 不敢堂而皇之的說自己就是恐同
說什麼法案會造成「亂倫」、「一夫多妻」、「多夫一妻」
「不是反對同性戀喔~是這個法案太爛~」
「我尊重同志朋友 但是我反對這個法案」
別笑掉人家大牙了 法案哪裡爛?
說清楚 講明白麻 我也想告訴很多需要這個法案的人
我們都應該挺身而出
因為還有更多受到罷凌及歧視的人 需要我們伸出援手
以下文多 想要簡單了解多元成家法案的人可以參考看看
我想這個法案是每個人都很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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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喜歡吃漢堡,就不准人家吃三明治?
最近一直有人打著基督教及教會的名義
成立「守護幸福家庭」的活動妖魔化「多元成家法案」
其中的理由有:
會造成「亂倫」、「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情況
然後在連署「反對多元成家」的活動當中說
「我們尊重同志,但是我們反對多元成家,
因為多元成家不是只有同性婚姻的問題,
還會造成社會動盪,人類滅絕。」
接著會在各大場合,強調婚姻僅限於一夫一妻,
而且強調「家庭的價值」僅限於一男一女所結合而生的,
不斷強調一個由一男一女所組成的家庭有多幸福,
但是從來說不出「多元成家法案」不幸福在哪裡。
請問,漢堡好,三明治就不好嗎?
你喜歡吃漢堡,人家喜歡吃三明治,不行嗎?
一定要讓大家都跟你一樣吃漢堡才行?
我把整個法案看過了一遍 整個法案放在四個重點:
(已經了解的人可以跳過)
「同性婚姻」、「伴侶制度」、「收養制度」、「家庭概念」。
一、 同性婚姻: 法案將民法第972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的「男女」拿掉,
等於肯認了「同性」之間也可以訂定婚約。
所以法條用語就將「夫妻」改為「配偶」、
「夫妻財產制」改為「婚姻財產制」、
「父母」改為「雙親」。
二、 伴侶制度: 法案將親屬編增訂第二章之ㄧ「伴侶制度」,
在第1058條之一說明伴侶契約只要滿20歲、
沒有被監護或輔助宣告者,不限性別都可以簽定。
但是不能跟直系血親或有配偶、伴侶者簽訂,否則會無效。
在接下來之法條規定有伴侶之間的扶養義務、分別財產制、
親子關係、 重要的是繼承準用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
三、 收養制度: 因為開放了同性婚姻,
所以同性配偶可以收養小孩。
四、 家庭概念: 民法第1122條原先之概念是家屬須由親屬組成,
法案則是將「同居之團體」即可認定為家屬。
大概這四個方向,通篇沒有「亂倫」、「一夫多妻」、
「一妻多夫」之狀況, 為什麼?
因為: 1.民法第985條有規定,有配偶、伴侶者,
不得重婚或締結伴侶。
且一人不得同時二人以上結婚或締結伴侶。
2.民法第1052條規定,結婚的人不能再與他人定伴侶契約,
會成判決離婚之事由。 請問,如何一夫多妻又一妻多夫?
再來,所謂的伴侶契約,是不互負法定強制之性忠貞義務,
所以「伴侶契約」重視的是陪伴,不是「婚姻」,
不是我們一般對「婚姻」的觀念,不是「性忠貞義務」的觀念,
所以只要符合上開的條件,都可以締結。
會亂倫嗎? 怎麼「亂倫」?
符合上開要件的表哥跟表妹締結伴侶契約算亂倫?
喔,不好意思,那就是你用「性」來看待伴侶契約這件事了,
本身就不符合伴侶契約的定義,
何況,民法本身就禁止近親結婚,
近親不能結婚,只能締結伴侶契約,
是為了互相照顧,不是為了「性」,
這樣說吧,民法本來就沒有規定禁止表哥表妹之間的性行為,
難道會因為出現了「伴侶契約」,
表哥表妹就會有亂倫的「性行為」?
沒有訂定「伴侶契約」前,就不會有?
我想,這應該跟「伴侶契約」無關了吧。
再來,訂了之後,表哥的媽媽本來要叫姑姑或阿姨,
現在要叫什麼? 不就亂倫?
喔,不好意思, 草案也規定了締結伴侶契約並沒有締結姻親關係,
表哥的媽媽就放心的繼續叫姑姑或阿姨。
然後,同性配偶能不能收養小孩?
牽涉到所謂是否由一男一女所生養的小孩才會有健全的人格?
喔,不好意思,這個可是有歧視的字眼喔,
因為,有多少優秀的人才是單親家庭長大,
他們沒有由「一男一女所組成的家庭所照護下長大」,
所以他們不「健全」?「 健全」怎麼定義?
我想這個交給哲學邏輯、健康教育的專家來評斷吧。
何況現在有那麼多需要照顧的小朋友需要大家伸出手來幫忙照顧,
如果放任一個小孩獨自長大, 還不如有兩個爸爸或兩個媽媽來照顧他,
不是讓他感覺到更多的愛嗎?
再來,家庭的概念, 只要同居之團體就可以成為家屬,哪裡不好?
只要他們願意,為何別人要反對?
正當的理由是什麼?
我實在想不透。
因為,就像「朋友」這個詞一樣,
你認定他是朋友,他就是朋友,
你認定「家在哪裡」,家就在哪裡。
只要同居、互相照顧,就能成為家屬,
「守護幸福家庭」來「反對多元成家」的理由,
只剩下一個,就是反對同性婚姻,
其實,如果你是打著基督教的名義反對同性戀者,
那就直接說你反對同志, 不需要說你尊重同志,
只是你反對法案, 這樣非常偽善,
因為你反對同志,你就反對,
不需要妖魔化「多元成家法案」會成為 「亂倫」、「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亂源根據,
你只要大聲說因為聖經反對男人之間的性行為,
所以你反對同志,你反對同性婚姻,這樣就可以了。
跟多元成家法案根本沒有關係。
不需要以一根竿子(反對同性戀的竿子)打翻一船人(需要多元成家法案保障權利的人)。
我有遇到教徒朋友跟我說 教會跟他們說因為同性婚姻,人類要滅絕了。
我想,不會因為立法同意同性婚姻,異性戀就變成同性戀,
所以異性戀還是異性戀,還是會結婚生小孩,
人類不會因此滅絕, 反之,要人口爆炸了。
如果一直強調由「一男一女」所組成的家庭有多幸福,
只是告訴人家漢堡有多好吃, 但是人家要吃三明治(請恕我在這邊將多元成家法案比喻為三明治),
你卻說不出三明治哪裡不好, 就一直說沒比漢堡好,
我想你沒吃過三明治,你不知道三明治的好,
也許你會說「你沒吃過漢堡,你也不知道漢堡的好」,
對啊,我沒說漢堡不好, 只是我可以選擇我要吃漢堡或三明治,
哪裡不好? 你在吃漢堡的同時,我也不會強迫你吃三明治啊!
你說,吃三明治的人多了,就沒人吃漢堡了, 我跟你說不會~
因為喜歡吃漢堡的人還是吃漢堡!
除非你承認三明治真的太好!讓人難以抗拒誘惑~!!!
我最近看到一篇有趣的文章, 文章內容大概是說,
我們讀的聖經是從英文翻譯而來,
英文是從拉丁文翻譯而來,
拉丁文在聖經裡「yadha」是指性交、性暴力,
而用來指男男之間的性交行為是用「shakbabh」,
聖經作者是用「yadha」這個字來譴責一個男性對另一個男性不能施以性暴力,
並非係用「shakbabh」這個字。
後代翻譯就演變成上帝反對男性之間的性行為。
我對聖經並沒有研究,我只是覺得蠻有趣的,
因為翻譯本來就會有所出入,就看個人解讀。
我相信神愛世人,他的旨意絕對不會是希望人們互相否定。
大家應該很熟悉一則新聞, 一個女同志,他與他之前的伴侶以借精生子的方式生下一個小孩,
因為台灣沒有同性婚姻及伴侶契約之保障,
他跟之前的伴侶分手後,他必須獨自扶養小孩,
無法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
他是一個很樸素的女生, 每天認真上班,
下班接孩子回家寫功課, 陪伴她的孩子長大,
但是她生活的很沒有保障,
因為她遇到另一個伴侶,還是一樣的問題,
現在的伴侶再疼小孩也無法收養她的小孩,
也許有教徒(這裡是指較偏激的喔,不是指所有教徒)會說,
誰叫他要違背神的旨意、違反生物法則,
生下一個不是由一男一女所結合而生的小孩?
我可以跟你說, 第一,他是由一男一女而生沒錯,
因為還是由男生的精子與女生的卵子結合,
也沒違反生物法則。
第二,你可以說是違背神的旨意,你也可以說是神的旨意。
神的旨意剛好讓他要借精生子,讓這個小孩來到人世。
神的旨意讓孩子而來, 但是我們人類卻沒有一個好的、良善的法律保障他們與他人有一樣平等對待的生活?
我想這件事,是不是不僅有違神的旨意, 更有違我們人類互助的精神。
何況,這位同志媽媽還增產報國,人類離滅絕又少一些喔。
其實,我覺得我需要「多元成家法案」,
因為,我的妹妹最近到天上當小天使,
我答應媽媽要照顧他到她含笑而終的那一刻,
我們在天堂與妹妹相聚。
如果我一直沒有遇到合適的男女(愛本來就不分性別)來結婚,
也沒生小孩, 我老了,父母及兄弟姐妹都不在了,
誰來幫我簽同意書? 誰可以分享我的財產?
這跟同性戀有關嗎?
多元成家法案所解決的絕對不是只有同性婚姻,
我如果一直沒有遇到與我情同意合的男生或女生,
我就不能跟我的室友有家屬關係?
我就不能跟一個一起同居共財、相互扶持的人締結伴侶契約?
這個法案立意良善,不僅可以解決社會上很多人遇到的苦境,
在將來也可以幫助解決獨居老人的問題, 卻被有心人士加以妖魔化。
這個法案,對於同志、單親家庭、跨性別者、 不想結婚的情侶、互相扶持的老朋友
都有很大的助益, 促進社會整體對於少數族群和善的風氣,
這不是倫理觀念的淪喪, 而是把人們之間的多元感情以法律加以保障。
至於這個法案是否為一帖良藥? 良藥會不會苦口?
這都需要時間及台灣整體社會來見證。
絕對不會是因為你喜歡吃漢堡,別人就不能吃三明治這麼簡單。
不管你是連署或反對,你的一票會影響到你的未來及你的子孫的未來,
我們都不知道神的旨意為何, 因為命運隨著時間在變化,
但是身為人的使命, 就是讓周遭的人過的更好更幸福,
一個美意的立法, 不需要把它妖魔化, 可以提出具體反對的理由,
請不要再拿因為漢堡很好吃,所以你不能吃三明治這種理由來霸凌、扼殺有可能會因此得到幸福的人,
也不要再盲目的未看法條就先審判這個法案死刑,
我的法律素養真的還不夠, 只就「守護幸福家庭」反對多元成家的理由作駁斥,
也許有很多沒看到的盲點, 如果有法律大師的見解及提點, 只要是合理及良善的溝通,
我相信可以讓這個立法更加完善, 改變更多不幸及需要解決的問題。
我希望,只要需要這個法案的人都應該站出來,
不要害怕被貼標籤, 因為這些標籤已經被貼的夠久了,
是時候該撕下來了。
如果害怕自己不能得到應有的幸福,
就應該挺身而出爭取你本來就應有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