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守護的是家庭,或者是異性戀的獨特性?(2013.10.12)
最近被熱烈討論的「多元成家草案」連署行動,引發宗教界反彈,聯合了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一貫道……等約十多個宗教團體領袖組成「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召開記者會的陣仗可比「六大派圍攻光明頂」,似乎同時也弭平了各宗教之間的歧見,呈現一種世界和平的氛圍;即使這項草案最後沒通過,也值得入圍搞笑諾貝爾和平獎提名。
不只是宗教界,許多沒有特定宗教背景的民眾也反對多元成家草案。宗教信仰的價值觀不是反對多元成家草案的唯一理由,還有像是倫理價值、社會結構、家庭關係……等等。不過在這些冠冕堂皇的反對理由之外,卻有一個因素鮮少被提到-「同性婚姻」威脅到異性戀者在心理上的獨特性。這也許能解釋為什麼同性婚姻在異性戀為多數的社會中,會受到如此大的反彈。
異性戀者在心理上的獨特性要從社會性認定理論(Social Identity Theory)談起。社會性認定理論是指個人意識到自己屬於團體成員,而能辨識出和自己和其他團體成員的不同,比方像是不同種族、不同性別、不同國家……,團體的輪廓也就更清楚呈現,進而使團體成員有向心力,為「自己」(的團體)付出比對其它團體更多。
當社會性認定受到威脅時,社會性認定所勾勒出的「團體」也就可能會消失,因此我們會盡可能捍衛社會性認定。對異性戀者來說,婚姻是其中一項和同性戀者不同的特徵。當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有一樣的婚姻權,那麼異性戀者和同性戀者之間就又減少了一項差異,威脅到「異性戀者」這個團體的輪廓。
美國一樣面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爭議,但是民眾對於「婚姻」(marriages)的反彈,似乎比「民事結合」(civil union)更大。2007年,現在任教於哈佛大學的心理學教授雷米勒(Justin Lehmiller),和另外兩位專家發表了一項有趣的實驗結果,就顯示了「同性婚姻」的概念會使異性戀感覺受到威脅 [1]。
研究團隊設計了兩段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假設性法案,兩段法案的差異只在於用字是「婚姻」或是「民事結合」,然後找來一百多名平均19歲的異性戀大學生,在他們讀了其中一句之後填寫問卷,以七個等級評估自己是否支持這項法條,以及是否覺得這項法條會威脅到異性戀、社會、家庭價值、婚姻、個人關係。
和預期的一樣,實驗問卷的結果顯示,相較於「民事結合」,受測者普遍較不能接受同性「婚姻」。而且在統計上,受測者認為同性「婚姻」比同性「民事結合」更威脅到異性戀 [1]。雷米勒教授認為,這也許可以解釋為什麼受測者比較無法接受同性「婚姻」,因為婚姻對異性戀者來說是能提高地位及獲得好處的社會制度。
同性伴侶對領養小孩有負面影響?
反對同性婚姻的異性戀大概不會承認自己是因為「社會性認定」受到威脅而反對,畢竟這不是什麼有力的理由;他們多半以同性伴侶會對領養小孩造成負面影響為由來反對。那麼雙親的性向真的會對領養的小孩有不同的影響嗎?
2012年年初,德州大學Regnerus教授發表的研究顯示,被異性戀伴侶領養的小孩,表現得比同性戀伴侶領養的小孩還好 [2]。這項研究受到國際媒體大篇幅報導,還被宗教界作為反對同性伴侶領養小孩的根據。然而,這項研究並沒有比較同性戀及異性戀伴侶在親職能力上的差異,而且這項研究中是以「具有同性戀交往史、卻委身於異性戀婚姻中的同性戀者」作為研究對象,也就不符合同性伴侶領養小孩的狀況。以這樣的研究作為反對同性伴侶領養小孩的依據,似乎不夠有說服力。(可以參考這則評論)
另一方面,後來在同年還有另一項由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心理學家發表、方法較為嚴謹的研究顯示,被同性伴侶或異性伴侶領養的小孩在幾項能力表現上沒有明顯差異 [3]。這項研究追蹤82名年齡介於4個月到8歲、高風險兒童在受領養之後的表現。60名兒童由異性戀伴侶領養,另外22名則由同性戀伴侶幅養。科學家分別在領養後兩個月、一年、兩年時,評估兒童在認知發展(包括IQ)、內在(憂鬱、焦慮、社會退縮)及外在(犯罪行為、侵略性)問題。
在所有評量當中,被同性伴侶或異性伴侶領養的小孩只有一次在統計上有明顯差異:受同性伴侶領養的小孩,在前兩月個的IQ表現較低。整體來說,所有的兒童都表現良好,隨著領養時間越久,IQ增加,而且沒有出現偏差行為。也就是說,撇除雙親的性向,穩定的家庭環境對領養兒童有益。
值得一提的是,事實上在這研究中,同性伴侶領養的是高風險兒童,像是早產、或者之前經歷過家暴或缺乏照顧,但是這些小孩後來的表現,和異性伴侶領養的低風險兒童表現相似,表示同性伴侶也有良好的親職能力 [3]。
雖然這項研究的研究方法較Regnerus的研究還嚴謹,不過為什麼不像Regnerus的研究一樣受到媒體注目呢?哈佛大學的心理學教授雷米勒在他的部落格中提出解釋:沒有差異性的研究結果媒體就無法報導哪個族群較其它的族群具有優勢,挑起兩邊的注意,以吸引更多讀者。即便未來有更多研究顯示伴侶性向不影響領養孩童,受重視的程度也比不上一篇研究方法不甚嚴謹、但結果顯示有差異的研究。(也可以參考雷米勒的另一則評論)
小結
科學證據能出現在這次「同性婚姻」議題討論中是一件好事,但科學從未只替特定立場服務,任何立場都可能找得到科學研究來佐證,唯有同時呈現多方立場的科學證據才是真科學。而且在高舉真理的大旗反對同性婚姻之前,得像凌凌漆的箱神一樣,確認拿來墊腳的科學證據是否準確,否則只是成為喜劇的經典好梗。
最重要的是,無論什麼科學證據以及反對的理由,或許該重新思考他們口中的神是如何愛人的吧。
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馬書13:10
研究文獻:
- Schmitt, M. T., Lehmiller, J. J., & Walsh, A. L. (2007). The role of heterosexual identity threat in differential support for same-sex “civil unions” versus “marriages.” Group Processes and Intergroup Relations, 10, 443-455.
- Regnerus, M. (2012). How different are the adult children of parents who have same-sex relationships? Findings from 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41, 752-770.
- Lavner, J. A., Waterman, J., & Peplau, L. A. (2012). Can gay and lesbian parents promote healthy development in high-risk children adopted from foster care? American Journal of Orthopsychiatry, 82, 465-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