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5 09:39:31→☆ 魅格格 ★←

同性婚姻入法,首度公開激辯。(2013.10.14)

 


【立報記者/李威撰/台北報導】

法務部14日舉辦「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同性婚姻家庭的支持者與反對者,首次有機會進行面對面的公開辯論。


(上圖)法務部14日舉辦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許多團體到場表達贊成意見,左起分別是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同志諮詢熱線文宣部主任呂欣潔、男同志母親王媽媽、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秘書長吳紹文、佛化婚禮當事人黃美瑜。(圖/法務部 文/李威撰)


家庭功能 生育還是扶持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系主任曾品傑表示,異性婚姻可以增產報國,有較高的「公共利益」位階,所以法律保障異性戀婚姻,是可被接受的合理差別待遇,因此並未違背憲法保障的平等權。

世新大學性別所所長陳宜倩則表示,憲法要保障的是少數人的權益,少數人的權益不是多數決可以決定的,我們都有可能成為少數,但權益不該因此被犧牲。

然而,生育後代是否是建立家庭的必要條件?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表示,無論是沒有生育力的黃昏之戀,或是不具生育意願的頂客族,法律都不會剝奪他們結婚的權利。況且,現行的親密關係與家庭型態已有相當大的改變。

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瑀如認為,家庭的意義隨時代在變動,異性戀夫妻未必想生小孩,繁衍後代的家庭功能已經生變。如果家庭的功能是扶持、情感支撐,同性伴侶又符合這項功能時,就該考慮放寬家庭的定義。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秘書長吳紹文表示,台灣制度不夠完善,無法保證所有鰥寡孤獨者都享有普遍的公共照顧,所以家庭仍舊是相當重要的照顧單位。家庭可以發揮共同照顧的功能,且不必以生育為結合的前提。

國際公約維護基本人權 

台大哲學系兼任副教授柯志明提到,無論兩公約或《世界人權宣言》,不僅沒有表示要包含多元家庭,反而清楚預設異性婚姻家庭。若基於國際公約,認為同志不能成家就是歧視,是相當不可取的過度偏頗詮釋。

許秀雯則表示,以性傾向作為婚姻保障的標準是不合理的,兩公約雖未提及保障多元家庭,但兩公約的一般性意見確實有提到。

柯志明認為,法律常被視為最低限度的道德,代表法律有極為重要的倫理標示意義,若同性可以構成婚姻、倫常的一部分,那界定倫常的標準究竟為何?積極立法肯定同志婚姻的倫理基礎又是甚麼?

許秀雯則質疑,難道以生殖為目的的性才是好的性?其他的性都不好、不用保障?一夫一妻的基督教性倫理,並非所有台灣民眾都會同意。她表示,新時代的性倫理觀,愈來愈多人相信平等與自主,不論性傾向,只要是愉悅的性都是好的性。

吳紹文表示,一夫一妻的神聖婚姻,根本就是基督教的概念,從來都不是普世價值。回顧歷史我們會發現,婚姻傳統不是只有一夫一妻,還有一夫多妻及一妻多夫。

保障孩子成長 看法不一 

聲稱代表台灣眾多媽媽的周麗珠表示,不該為了少數成人的需求,摧毀了兒童的權利,兒童需要穩定的家庭制度、兒童最好的成長環境就是接受男女雙親的自然撫育。

許秀雯認為,大人替兒童設想的利益,常視之以為是天然的利益,但其實往往是社會建構的結果。如果先驗的假定同性婚姻不利於兒童,認為異性戀父母才能提供最佳環境,恰恰是歧視的表現,「這不是歧視,甚麼是歧視?」她反問。

吳紹文則認為,單親、繼親、外籍、同志等各式各樣家庭的存在,當遇到撫養小孩的問題,國家應立法因應給予保障,才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

真愛家庭協會辦公室主任林朝興表示,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都有嚴重的離婚、同居、未婚生子、性開放及性病問題,社會為此付出龐大代價。面對普世的同性戀運動,他質問:「台灣社會要往這個方面發展嗎?」

許秀雯則認為,自然、美好、穩定、混亂與否的問題,都能找到支持的例子,但不能將所有社會亂象都歸因於性傾向。高離婚率與家庭的瓦解,都跟同性戀無關。

同光同志長老教會幹事陳小恩表示,現代婚姻逐漸瓦解,同志想要成婚,成為社會穩定的一部分,但國家不給這個機會。她質問,每個人都有可能生下同志,而同志也有繳稅,除了性傾向,並無其他不同,何以不能享有同等的基本權益?

婦女新知秘書長林實芳指出,反對同性婚者經常使用滑坡理論,將開放同性婚引導向亂倫、人獸交的結果。無論是1990年代婦女新知在推動修法,或是美國推動黑白通婚,危害論的說法一直不絕於耳,但歷史也證明這是無效的推論。

愛滋認性行為不認性向

基督教台灣信義教會的陳志宏監督表示,散布愛滋最危險的是男男性行為。而去年愛滋病成為18至24歲的10大死因,原因就是校園推動同性性教育,認可同性行為才造成的後果。

林實芳回應,就是因為愛滋被錯誤的跟男男性行為做連結、國家沒有告訴你愛滋病毒認的是危險性行為而非性向,所以才有婚姻中的婦女對自己感染愛滋感到不解。

曾品傑認為,保障同志權益,不需設立專法、不用修改民法,無論財產、繼承、醫療、家屬、租稅、扶養等權益,只要回頭檢視現行的法條即可。

但林實芳認為不可行,婦女新知董事長陳昭如曾羅列20幾頁與配偶相關的法律,發現婚姻涉及綿密的權利義務,單靠修正特定條文會有困難。

吳紹文表示,台灣不是神權立國,宗教是個人信仰,不該凌駕於基本人權。宗教團體說不能人工流產、不能殺生,政府就要立法禁止人工流產跟吃葷嗎?

同志諮詢熱線文宣部主任呂欣潔則表示,我們絕對尊重各種不同的聲音,每個人的價值觀養成也都不同,但不代表法律之前,可以因為你的價值觀而剝奪他人的法律權利。

呂欣潔表示,礙於沒有法律依據,政府或醫院等基層單位即使有意提供協助,但實務上仍遭遇到許多困難。她表示,悲劇天天都在發生,合法化刻不容緩。

戴瑀如則認為,雖然社會尚無共識,但應該考慮立即給予伴侶實質的保障,建立權利義務與婚姻配偶等同的伴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