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動撤銷一起婚姻登記,理由是當事人結婚時的法律性別與生理性別不一致。作為同性婚姻的支持者,筆者不認同這樣違憲的裁決!
即使在傳統基督教與天主教信仰的美國,其最高法院日前也做出關鍵性判決,裁定限縮婚姻為「一男一女之結合」的聯邦婚姻保護法違反平等保護原則而違憲;那麼同樣保障人權(平等權)的中華民國,又該怎麼看待同志的人權真空?
特別是馬英九總統,可說是有史以來對同志最友善的政府首長,八年台北市長任期不僅編列預算支持同志運動,自己也親自參與;可是這樣的友善,在就任總統之後就保守許多。二○○八年總統大選辯論時,就同性婚姻議題馬總統僅表示涉及民法修改以及社會觀念,他「尊重、審慎」。
二○○八年迄今社會觀念已經有了改變。根據今年四月中央研究院社會研究所出版的「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第六期第三次調查計畫執行報告」,有百分之五十二的受訪者正面肯定「同性戀者也應該享有結婚的權利」,這與二○一二聯合報系願景工程的民調結果也相符合。
因此,不論就應然面或實然面,執政者實在沒有不立法保障同性婚姻權利的藉口。從社會的趨勢來看,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只是時間的問題,那麼對的事,為什麼不要現在就做呢?
我們不要忘了,在體制的不認同之下,同志族群的自殺率遠高於異性戀者,更曾有同志父母在子女選擇結束自己生命之後,才傷痛的代為出櫃。每延緩一天,都是在冒著多一起悲劇的風險。
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只代表同性伴侶可享有異性戀者的同等權利—遺產繼承、合併報稅、家屬身分,更代表著社會的接納與認同,而認同正是所有人權的基石。
同性婚姻並不妨礙其他人的自由,因此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除了宗教之外,就是異性戀者的「恐同」心理,這樣的心理在台灣社會已經不至於宣之於口,但是集體的歧視依然反映在缺乏同理心的政治人物的行為上。
根據中研院的同一份報告,台灣非異性戀者約佔總人口的百分之四‧四,這其實已是相當高的人口比率,所謂的「民主多數」還要忽略少數的聲音多久,還要把同志的憲法人權關在暗無天日的禁閉室多久?馬總統兼馬主席,你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