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可否結婚,引發爭議,不過,目前我國民法972條規定,婚約是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因吳伊婷與吳芷儀2人結婚之後變性為均為女性,不符法律規定,才被撤銷資格;此外,目前已有台北高等法院法官審理類似案件時,考慮聲請大法官釋憲中。
法界人士說,民法親屬編有關結婚的條件及定義,除性別外,還對當事人年齡、親等有加以限制,但是在實務解釋上,結婚本來就是以「男為夫、女為妻」為準,吳伊婷與吳芷儀的狀況則更為特殊,他們先後變性,不符合夫妻在民法法律上的定義。
法界人士說,如果現行法令允許同性之間可以結婚,就不會有同性戀者去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的爭取權益案例,所以,男與女結婚是必然的事,不必多加解釋。不久前,同志伴侶陳敬學、高治瑋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遭拒,打官司爭權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訂宣判,但合議庭考慮聲請大法官解釋,將全案裁定停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