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29 18:57:20→☆ 魅格格 ★←

北京:女同性戀人分手、因50萬欠條打官司。(2013.05.28)

京華時報5月28日訊,兩同性戀女子分手後,因一張50萬的借款條打上法庭。她們一方稱借條真實,另一方則稱是因遭到威脅所寫。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判決欠條有效,借款者償還50萬。

  李小琴(化名)原本已組建家庭,並育有一子。其偶然結識了已離婚的張小紅(化名),兩個女人很快便建立了戀愛關係,並生活在一起。同居一年多後,兩人分手。李小琴一紙訴狀將張小紅告上法庭,稱2007年5月5日,張小紅向其借款50萬元,並書寫了欠條,承諾3個月償還。後經索要未給付,故起訴要求張小紅償還借款50萬元,並支付利息9萬元。

  張小紅在一審中答辯稱,兩人是同性戀關係,因李小琴採用哭鬧等威脅、恐嚇手段,她不得已給其寫了欠條。「這是我們感情的表達方式,並沒有實際發生借款的事實」,張小紅說,該欠條存在重大瑕疵,其所稱的借款事實不符合民間交易習慣,所以不同意李小琴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張小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為李小琴出具欠條的行為承擔後果。關於李小琴主張的利息,因其未提供證據對支付利息做了明確的約定,該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張小紅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李小琴借款50萬元。

  張小紅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查明的事實以及李小琴提供的張小紅書寫的欠條內容顯示,可以確認李小琴與張小紅之間民間借貸關係成立。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是李小琴向張小紅出借50萬元是否實際履行的問題。就本案而言,張小紅向李小琴出具欠條的內容反映了張小紅已實際收取借款的意思表示。張小紅雖向法院提交了相關的證據,但均不能對抗李小琴向法院所提交的欠條的證明力,張小紅應承擔舉證不力的後果。張小紅的上訴理由,缺乏證據證實,該院不予支持,故判決維持一審判決。(記者 孫思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