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 上訴得直為香港同志婚姻開路 - Tongbling News - 同志亮點。(201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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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gal Implication of Transsexual Marriage Case on Gay Marriage in Hong Kong
今天變性人 W 終於成功運用司法覆核,爭取她和男友結婚的權力,實在可喜可賀;但大家馬上想到,下一步是為同志婚姻否進一步向 “婚姻條例” 提出挑戰?
同亮和幾位律師傾談過有關裁決的內容,盡量以簡單直接的非法律專業角度,讓大家多了解一下背後的理論。
上訴要解決的基本問題是什麼?
整個案件的關鍵,就是 “婚姻條例” 中所指的 “女人” (woman) 和 “女性” (female),是否包括已成功進行 “性別重置手術” (Sex Reassignment Surgery),由男變女的變性人。如果不包括,那麼有關條例是否違反 “基本法” 和 “人權法案條例” 中,列明香港市民有結婚的基本權利。
法院的裁決是 – 婚姻注冊處沒有對 “女性” 不包括變性人作出解釋的犯錯,因為立法的原意就是按照七十年代兩個英國的案例,就如何在婚姻法界定何謂女性,只能以當時人的染色體、性腺和生殖器官為標準。
其他例如當時人的心理因素,荷爾蒙和 “第二性徵” (即是乳房等) 都不應是考慮因素。所以,按現時的 “婚姻條例”,W 並不應被界定為女性。
之後的問題就是條例是否違反憲法,是 “基本法” 中說明公民又結婚的權利。裁決中指出,當時立法的原意,除了是將女性的界定清晰了,也是當時的法院認為生兒育女是婚姻最大的功能,因此不能生育的變性人,在婚姻法的角度,不能被當成女人。
在今次 W 的裁決,幾位法官開宗明義,說明醫療和社會都有了重大的改變;法官接受了專家的意見,指出性別錯亂在嚴重的情況下,可以嚴重影響當事人的日常生活。
加上現時手術的技術已十分成熟,W 亦經過了多年的心理輔導,加上醫管局和其他政府機構都承認她是女性的身份,因此 “婚姻條例” 中排除她為可以結婚的女性是違反基本法。
那案例的未來應用也十分狹窄?
在直接的應用上是只適合於變性人的結婚權利,但法官達致以上結論的邏輯,對日後同性婚姻可能有參考的作用。
例如政府一方提出,社會中對在婚姻關係中的女性一方是否應包括不是天生的變性人,沒有絕對的共識;但法官指出,當時在英國,婚姻是建基於傳統基督教信念,以生殖下一代為基礎,在今日的香港已不成立:
“When the position in Hong Kong in 2013 is examined, it is in our view clear that there have been significant changes which call into question the concept of marriage ..” (p. 36)
另外,法官也清楚重申,在法律面前,社會中沒有大多數的共識,不能是拒絕給予少數應有基本權利的理由。
“Reliance on the absence of a majority consensus as a reason for rejecting a minority’s claim is inimical in principle to fundamental rights.” (p. 48)
那相同的理據,是否適用於同性婚姻?
將男變女變性人界定為女性,和將婚姻的定義擴大包括同性婚姻,明顯還有很遠的距離。
但今次的案例,已完全否定了現代婚姻是必需根基於基督教的教義,對於以同性婚姻不能生育為理由的宗教人士,這條路已行不通了。
而今次幾位法官對於一些較先進和開明,和性別角色等的理論也十分接受,這點是值得注意的。
另外今次這個案件的出現,也表現出特區政府在回歸後的立法進度出現了很大的問題;有類似條例的國家,一早已發現手術後變性人的結婚問題,並通過修法清楚將變性人的性別界定為他們新的性別,就連相對保守的新加坡也改了。
那下一個可能出現的挑戰是在那個範疇?
可能是關乎 “人民入境條例” 也是只承認異性婚姻,現在很多國家已有同性婚姻,我們可以想像將有香港公民在外國和同性合法結婚,但若他們想通過 “入境條例” 申請伴侶來港居留,入境處必然要拒絕,這種案件的出現未來可能性十分高。
但這也不代表法院會全面裁決不用去同性婚姻是違反基本法?
是的,但最少會增加社會上的討論,催促政府加快立法;但如果由立法會決定,加參了政治因素,結果可能是完全相反。
但這是爭取必然要經過的過程,W 的勝訴是一個非常正面和重要的案件,大家不要只看到它較狹窄的應用,而是應從法律的大原則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