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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高庭駁回同性戀合法化申請(圖)。(2013.04.11)

資料圖:新加坡同性戀權利支持者舉辦活動

  新加坡一對保持「性夥伴」關係長達16年的男同性戀情侶,向高庭申請起訴刑事法典第377A條文違反憲法,但申請於4月9日被駁回。

  星洲日報10日報道,新加坡高庭法官羅賜安(Quentin Loh)今年2月在內堂聆聽了總檢察署和申請人的辯論後擇日下判,昨天發表長達95頁的判決理由。

  申請人林明爽(Gary Lim,44歲)和朱文良(Kenneth Chee,37歲)都是繪圖設計師。朱文良在林明爽開設的繪圖設計公司任職,兩人於1997年相識,後發展為保持了16年的情侶關係,期間理所當然發生過多次同性性行為。

  新加坡刑事法典第377A條文把兩名男子發生性行為列為罪行(1),牴觸者面臨最長兩年的監禁。林明爽和朱文良指出該條文違反憲法第12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總檢察署反駁稱,第377A條文是建立在男女有清楚差異的基礎上,把兩名男子發生性行為視作違法的條文符合憲法,目的是要維護公共道德和衛生。

  申請人提出多個國家的司法權限支持同性戀行為的例子,但羅賜安法官認為,新加坡是獨立國,有自己獨特的歷史等背景,其他國家採納的未必適合新加坡。他拿一些處死男同性戀者的國家進行比較,並稱2007年10月新加坡國會激烈辯論後,政府仍保留377A條文,說明男同性戀行為不被社會接受。

  針對申請人指「嚴重猥褻」的定義顯得模糊,法官認為,他們不能單憑爭論,卻沒有引用證據加以支持說法,就認為相關法律違反憲法。在刑事法,「嚴重猥褻」並非「陌生」而是「已知」的形容詞,包括涵蓋在雜項法令裡的在公共場所的暴露行為。

  羅賜安說,國家正在改變中,要給道德課題下定義或解釋是需要時間慢慢發展的,最好是交給立法者解決。

  「所以當這類課題出現時,不是說法庭沒有這方面的責任去做出解釋。法庭只能根據已確認的原則,行使司法權去加以干預」,他形容這項申請充滿挑戰性且極為重要,「但不足以需要法庭在民主改變之前,去大幅度地干預」。(人名音譯)

  注(1):第377A條文即所謂的「雞姦法」。新加坡於2007年10月廢除新加坡刑法第377條,異性肛·交等從此不犯法。但第377A條文仍被保留,規定同性肛·交和口·交等違法,可被判處兩年監禁。(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