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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長的爭議問題:同性婚姻與墮胎。(2013.03.27)

同性婚姻和墮胎兩項爭辯有何相同之處?兩者都是個棘手的宗教和個人自由問題,都牽涉衝突論述和成本,支持和反對方之間的鴻溝都極深,甚至有可能走向極端。

但情況並非總是如此,例如,俄亥俄州的保守派參議員Rob Portman,就在兒子出櫃之後,從同性婚姻反對者變為支持者。Portman發現,同性婚姻並不是婚姻的威脅,而是婚姻的禮讚。但他同時也警告道,改變應當透過民主程序,而不是由司法介入。

1973年的Roe訴Wade案認定女性有墮胎之權,當時,墮胎支持者相信此判決會結束漫長的爭辯;當然,結果並非如此。就連支持女權的大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也不認同此判決,認為它激化、甚至創造了支持生命運動。

部分同性婚姻的反對者認為,不該將婚姻與生育子女脫勾,問題在於,他們並不反對無法生育子女的異性婚姻。顯然,只有在同性戀結婚之時,無法生育子女的婚姻才是錯的。

亦有反對者認為,同性婚姻支持者將此議題塑造成讓同性戀者有權快樂的表決。是的,這是場表決,讓同性戀者有權擁有重要的、具挑戰性的、令人滿足和挫折的、豐富又美好的、完整的婚姻關係,就像其他人一樣。

而這也是同性婚姻和墮胎根本的不同之處;大家都喜歡婚姻,但沒有人喜歡墮胎。墮胎支持者之所以支持墮胎,只是因為他們相信安全、合法的少見手段,比不安全又非法的少見手段來得好。反對者可以不喜歡同性婚姻,但他們不可以要求其他人該愛誰、該和誰結婚。

(黃維德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