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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鄭州:17歲男生遭同性性侵,法律空白難定罪。(2013.03.26)

本文原載於2013年3月25日《大河報》C06版

  公交車長夥同同性男友性侵男生,卻沒法律依據定罪

  法律人士建議:將性侵受害者「婦女」改為「他人」,維護男性權益

  鄭州一名公交車長為籌錢開公司,與其同性戀男友共同綁架了一名17歲男生,向其家長索要10萬元贖金,其間,兩人多次對該男生實施性侵犯。家長報警兩天後,兩人被抓獲。

  3月24日,記者從鄭州市中原區檢察院獲悉,檢方以涉嫌綁架罪對兩人批准逮捕,但因法律空白,其性侵犯情節無法認定。

  今年43歲的史某是鄭州公交公司一名公交車長,業餘兼職做婚慶工作。據史某供述,他一直想開一家婚慶公司,可手頭缺錢,就產生了「綁架人弄點錢」的念頭。

  「我準備綁架同性戀者,他們一般性格比較懦弱……」史某本人就是個同性戀者,他把綁架目標鎖定為年齡小些的男同性戀者,並把這個「任務」交給了小他23歲的同性戀男友歐某,歐某是鄭州一在校大學生,與史某已相戀一年。

  2012年11月中旬,歐某使用微信搜索到一網名「BOY」的17歲男孩,談話的內容主要是性。2012年12月3日下午,按照史某指示,歐某將「BOY」帶到位於華山路某小區其堂弟(另案處理)的租住處綁架。

  12月5日下午,史某用「BOY」的手機給其母親發短信說,「你兒子在我們手裡,給你3天時間將10萬元錢存入指定卡號」。其間,史某、歐某多次強行與「BOY」發生性關係。

  「BOY」的母親報警後,2012後12月7日,民警將「BOY」解救,並將史某、歐某抓獲。

  新聞1+1

  律師:建議立法保護被性侵男性

  昨日,記者從辦案檢察官處瞭解到,檢方即將以涉嫌綁架罪對史某與歐某兩人提起公訴,至於「BOY」被綁架期間多次受到性侵犯的情節,檢察官表示,當前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強姦罪的犯罪對象是「婦女」和「幼女」,不包括男性,由於本案受性侵犯的是男性,所以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建議將來立法修改中,將強姦罪的犯罪對像擴大到男性。」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張華欣律師認為,目前在我國男同性戀群體中,已多次出現因性侵犯而引發的問題,由於法律空白,無法約束這些潛在的「性」犯罪。「建議將強姦罪中『婦女』改為『他人』,把男性也列入刑法的保護範圍。」(見習記者 劉啟路 通訊員 程江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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