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是同性戀?!川大女博士跳樓一案。法院:不構成騙婚。(2013/01/07)
圖:「我是同性戀,我騙了你。」四川大學外國語學院漂亮青年女教師羅洪玲的丈夫程某透過微博向她道歉。羅洪玲後跳樓自殺,岳父母向女婿程某索賠63萬餘元人民幣,認為羅的死是受到了程某繫同性戀的刺激。
大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我是同性戀,我騙了你。』四川大學外國語學院漂亮青年女教師羅洪玲的丈夫程某通過微博向她道歉。羅洪玲後跳樓自殺,岳父母向女婿程某索賠63萬餘元(以人民幣計價,以下同),認為羅的死是受到了程某繫同性戀的刺激。記者獲悉,武侯法院近日判決,駁回了程某岳父母的訴訟請求。
法院:不構成騙婚
根據成都商報報導,羅的父母代理人四川華西律師事務所張志剛律師稱,羅洪玲是獨生女,出事時僅31歲,結婚才半年。去年6月15日凌晨,羅洪玲在武侯區科華北路一租住處十三樓墜樓身亡。羅洪玲的死源於丈夫程某隱瞞自己男性同性戀傾向進行騙婚,引發兩人間激烈矛盾衝突所致。羅在墜樓身亡事發過程中,程某存在嚴重過錯,對因自己言行引發的羅洪玲輕生念頭及行為不加防範救助,直接導致慘劇發生。程某多次以極端的精神刺激手段對待羅洪玲,這已經導致羅洪玲產生較嚴重心理抑鬱傾向。程根本未盡到夫妻間法定的互相扶助義務,其過錯與不作為與羅的死亡有因果關係,其至少承擔50%責任。請求武侯法院判決,程某賠償羅的父母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63萬餘元。
去(2012)年9月20日,武侯法院受理了此案。11月6日,因涉及當事人隱私,法院不公開審理了此案。庭審時,程某沒有來法院,而是委托他的代理律師出庭。程某律師說,羅洪玲是墜樓死的,程某不構成侵權,也不構成法律上的不作為。程某的言行與羅死亡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程某不應承擔責任。程某的行為不構成騙婚,他與羅的結合,符合婚姻法規定。羅父母的索賠於法無據,程某之前已支付了3.2萬元。
理由:同性戀傾向不影響自願登記
武侯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同性戀傾向及行為,法律尚無禁止性規定。因此,無論羅洪玲與程某婚前是否知悉對方或者雙方有同性戀傾向,均不影響雙方自願登記的法律效力。羅的父母稱程騙婚,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間發生矛盾,其感情的傷害和情緒的刺激是雙向的,應對矛盾的方式也是多樣的。對程某公開自己性取向的行為,跳樓自殺並非是羅必然的、唯一的應對方式。因此,程某的行為與羅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的說法,法院不予採納。
此外,羅洪玲生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自身情緒的控制和對自身行為所產生的後果,羅本人是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程某是否進行了勸慰、照看、防範和阻止,並不產生法律責任主體的變更和轉移。羅父母起訴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援。近日,法院判決,駁回羅父母的訴訟請求。羅的父母不服,將向成都中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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