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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公聽會:在場都贊成。(2012/12/27)

同性婚公聽會 在場都贊成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

立法委員尤美女26日召開「同性婚姻合法化及伴侶權益法制化」公聽會,與會學者及民間團體都表示支持樂見同性婚姻合法化,現場並無反對意見。

婚姻受憲法保障

同性伴侶陳敬學與阿瑋,2006年在親友見證下舉行公開結婚儀式(當時民法仍採儀式婚),2011年兩人前往戶籍所在的台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卻遭戶政單位拒絕。兩人於2011年底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2012年11月29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本案進行言詞辯論,邀請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與台科大人文社會學院講師張宏誠擔任鑑定人陳述法律意見,兩人均認為同性婚姻受到我國憲法所保障。2012年12月20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布,將續開言詞辯論,並送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尤美女表示,依據我國2010年通過批准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第1項:「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文亦提及:「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確認婚姻係屬制度性保障範圍,以確保某些基本權利。但同志族群因社會歧視污名而不易現身,各國研究均顯示同志家庭佔人口一定比例,卻無法享有身分關係的承認與相關的權利及福利。

人權進步象徵

尤美女指出,同性婚姻合法化,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人權進步象徵。全球有荷蘭、比利時、西班牙、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島和丹麥、加拿大和阿根廷等11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2010年冰島女總理西于爾扎多蒂和女伴成婚,成為世界首位與同性結婚的國家領袖。2012年現任美國總統歐巴馬也已公開表態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目前美國和墨西哥,都有部分地方政府開放同性婚姻。

2007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正式發表《日惹原則—將國際人權法應用到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相關問題》,第24條指出:「每個人都有權建立家庭,無論其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如何。家庭有各種不同的存在形式。任何家庭都不應受到基於其任何成員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

另外,為了保障多元家庭權益,包括同居、同志、多人互助等不同家庭模式,除「同性婚姻合法化」外,各國也另設伴侶制度權益保障作法。我國同志/性別團體也主張「非以血緣關係為基礎之多人家庭」權益也須有所保障。

同志諮詢熱線文宣部主任呂欣潔表示,參與公聽會的學者專家及各團體,並未出現任何反對同性婚姻的意見。呂欣潔說,希望法務部提出同性婚姻的行政院版草案,以行動證明表達政府對同性婚姻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