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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伴侶可婚否? 鑑定人:應准登記。(2012/11/29)

同志伴侶可婚否? 鑑定人:應准登記

新頭殼newtalk 2012.11.29 李雲深/綜合報導

同志伴侶陳敬學與高治瑋結婚登記遭駁回行政訴訟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29)天開庭審理時,出席參與鑑定的2名學者均主張,同志伴侶有憲法保障的結婚權。全案定於12月20日上午宣判。

陳敬學與高治瑋於2006年9月間公開宴客結婚,2011年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時遭戶政事務所拒絕,兩人於去年底提起訴願又遭駁回,因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今天出庭擔任鑑定人的,分別是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與台灣科技大學講師張宏誠。

廖元豪在庭上指出,同性及異性伴侶都有受憲法保障的結婚權,民法也未說死只能由一男一女結婚;尤其性傾向是難以、甚至是幾乎不可能變更的自我認同,陳敬學與高治瑋彼此相愛, 他認為,「找不到任何理由不讓他們結婚」,因此,他希望法院應依民法第982條逕予判決, 准予登記。

廖元豪也舉自己為例,若國家不同意他結婚,或不承認他的婚姻,他會認為「國家不愛我」,感覺受到屈辱。他說,同志伴侶陳敬學與高治瑋結婚,並不會對社會有任何傷害,而且,讓 同性伴侶走入婚姻反而鞏固社會婚姻制度。

針對同志伴侶結婚最常被質疑的3點問題,包括無法繁衍後代、有違傳統道德及宗教信仰、滑坡理論等。張宏誠則在法庭上提出反駁。他表示,若無法繁衍後代此點成立,「不孕的異性戀者是不是也不能結婚?」,何況,同志伴侶也可以透過人工生殖繁衍後代。

至於所謂同志伴侶結婚不會讓社會敗壞、向下沉淪,張宏誠認為不會,他說,同性戀者同樣 受限於異性戀規定的禁止重婚、亂倫等,無違傳統道德或有滑坡理論的論點。他認為這3點與 禁止同志伴侶結婚無實質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