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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律師:尚有癥結點。(2012/11/29)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台北29日電)
 
丹麥等國已賦予同性戀「伴侶」或「婚姻」的合法位階,台灣仍無類似法令。律師劉繼蔚說,台灣尚有法律和文化層次的癥結點。

目前全球已有挪威、比利時、荷蘭、法國、德國、丹麥、芬蘭、英國、瑞典和瑞士等國,以及美國的部分州,以不同方式承認同性合法婚姻。

丹麥在1989年6月通過「性伴侶登記法」,賦予同性戀人在法律上「準」婚姻關係,採取登記制度,兩人須具備丹麥公民資格且居住於丹麥者,享有等同婚姻的賦稅制度、雙方無子女時配偶享有繼承權等。

德國也於2001年公布「同性伴侶法」,同樣採取登記制度,也保有夫妻能享受到的絕大部分權利和義務,並明文規定同性伴侶有相互扶持的義務。

相對於丹麥和德國制定的「伴侶法」,比利時歷經多年沿革,於2003年頒布「同性婚姻法」,以近乎「婚姻」制度關係,讓同性戀人享有更高的法律位階,但當時立法者考量社會倫理等因素,排除同性戀婚姻收養孩子的權利。

不同於歐洲由中央制定,賦予同性戀人合法地位,在美國司法體制下,婚姻制度則偏重私法領域,由各州自行決定。

美國的愛荷華州、康乃迪克州和麻薩諸塞州等各州,以不同形式提供同性戀婚姻保障,也因此有著「同性婚姻」(same sex marriage)或「家庭夥伴」(domesticpartnership)等法律用詞,但也有部分州得向同性戀伴侶發放結婚證書。

在台灣,同志伴侶陳敬學和高治瑋去年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時卻遭戶政事務所拒絕,兩人去年底提起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

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劉繼蔚表示,台灣到目前為止,尚無賦予同性戀人婚姻合法位階,他說,此案凸顯出台灣在同性婚姻議題上兩個重要癥結點。

他表示,首先是台灣能否在法律層面提供同性婚姻權利義務保障,另外,當同性戀人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義務時,能否同時給予同性戀人「婚姻」二字的文化價值。

劉繼蔚說,「婚姻」在法律上是一連串權利和義務的集合體,法律對「婚姻」不等同於「伴侶」,自然會存在著不同權利和義務的設計。

另外,他認為婚姻存在著固有的文化意涵,民眾從小被灌輸「和我愛的人結婚」,背後隱藏的價值觀是以「愛」為出發點。

他認為,當一個人遵守社會「忠於所愛」的價值觀時,卻僅因他是同性而不被法律所認同,實在令人匪夷所思。10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