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銀河:應當允許同性戀家長領養孩子(圖)。(2012/11/06)
作者:李銀河 (博客)
接到同性戀親友會來信:最近,我們發現中國收養中心的網站上在回答外國同性戀家庭能否來收養孩子的問題時,稱「中國收養中心不為同性戀者尋找收養對象。從法律上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只承認異性婚姻組成的家庭,不承認同性戀家庭的合法性,同性戀家庭不受法律的保護。從中國醫學上講,《中國精神病分類和診斷標準》規定同性戀屬於性指向障礙,歸於性心理障礙類的精神疾病。從中國的傳統道德和民情風俗上講,同性戀是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不被社會所認同。根據《收養法》關於收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外國同性戀者不能在華收養子女」。
對這個事件的點評:
首先,早在2002年,中國精神病分類標準已經把同性戀從精神病名單上刪去,也就是說,同性戀已經不再被官方醫學認定為疾病,這是一個重大進步,是繼同性戀除罪化之後的除病化。對同性戀的傳統錯誤觀念包括認為它是犯罪,是疾病。而現在國際醫學界已經在同性戀不是一種精神疾病這一點上取得共識。收養中心的同性戀病理化的觀點是錯誤的,過時的。
其次,說同性戀「違背社會公德」是對這個性少數族群的公然歧視。大量社會學和性學研究已經表明,同性戀是人口中佔有一定比例(3-4%)的人群所擁有的特殊性傾向,即愛戀對像不是像大多數人那樣指向異性,而是指向同性。這一性傾向的形成原因中可能有先天因素,所以跟社會公德無關。即使是一小群人完全出於自願選擇的與眾不同的行為方式,只要不傷及他人,也不可妄作道德評價。說「同性戀違背社會公德」就像說「左撇子違背社會公德」一樣荒謬。
此外,經驗調查表明,同性家長(兩個爸爸或兩個媽媽)家庭環境對子女成長並無不妥。影響兒童成長環境最重要的因素是關愛與和諧。因此一對關愛孩子關係和睦的同性家長為孩子營造的環境比起一對關係冷淡打打鬧鬧的異性家長質量更高,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據此,所以沒有理由剝奪同性家長領養孩子的權利。
我們已經進入21世紀,開放思潮洶湧澎湃,進步潮流摧枯拉朽。希望我們的有關部門與時俱進,不要再抱殘守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