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5 17:15:31→☆ 魅格格 ★←

「長褲證」證明校園病了-違法的強制裙裝校規,何時廢得掉?(2012/10/15)

長褲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由校方帶頭破壞友善校園精神 

記者會 會後新聞稿

 

時間:2012年10月15日(星期一)上午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3-1號)

主持人:賴友梅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秘書長

出席者:

尤美女 立法委員

鄭麗君 立法委員

黃國書 台中基地-中區同志文化健康中心輔導員

教育部   中部辦公室督導林中賓、訓育委員會主任柯今蔚、承辦人梁碧芬

 

近日高雄市三民家商要求學生不得無故穿長褲,必須申請「長褲證」並需醫生證明由校方審核,該校校規公然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荒謬至極,令人咋舌。校方甚至要求學生去輔導室談「性別認同障礙」。然立法院去年(100)年6月7日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之附帶決議,規範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近年來類似的強制裙裝規定層出不窮,據「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向教育部檢舉內容,教育部101年6月5日台訓(一)第1010092331號函的回覆,明確指出:「…如有高級中等學校發生以學生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經本部查證屬實且未改善者,私立學校將作為每年度扣減補助款或減班之參考。國立學校將列入校長年度考核之參據。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曾經於2008年12月召開記者會抨擊強制裙裝問題,四年來,仍不斷接到學生申訴,其中不乏基層精神醫療專業醫師及學生家長反映各級學校強制裙裝/髮式充滿性別刻板印象,學生遭校規懲處,甚至要求開立醫生證明,如此造成學生身心挫折、沮喪憂鬱,顯示友善校園政策徹底破功,校規屢屢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卻未見主管機關督促改善。

 

即使修法放入附帶決議,為何仍有學校以校規強制規定學生著裙裝或規範髮式等窠臼,已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許多案例顯示,校方(從校長到教官)仍以校規為依歸,使法律形同具文,無奈的學生必須不斷得自力救濟,以尋求友善、平等的校園環境,而其主管機關教育部難辭其責!我們歸納出四大問題:

 

一、名為開放,實則歧視

以三民家商為例,於四年前(2008年)名義上開放女學生穿長褲,卻要求申請長褲證必須由醫生開立證明!明顯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置校規於法律之上

本次三民高商事件,校長及教官發言從未提起《性別平等教育法》,反把逾越法律的校規印製於學生手冊內作為最高治校原則,性平法於101年6月7日更進行修法,加上附帶決議:「規範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顯示校方無視《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存在,不禁令人質疑其基本的教育行政能力及公民/法律教育素養,如此由校方帶頭歧視,令友善校園淪為空談。

 

三、校規朝令夕改,人治勝過法治

  有精神科醫師曾協助個案提到:「一位母親陪著剛上高中的女兒前來看診。女孩從小就無法接受穿裙裝,媽媽已然接受這個狀況,姊姊特別為她查到一間高中是男女皆穿長褲的學校,沒想到她選填也考上之後,學校政策丕變,規定男褲女裙。結果,學校要求這位學生到精神科就診,證明無法接受穿裙子,才願意通融,弄得這孩子感到無比挫折沮喪。」原本沒有限制裙裝的學校,因人為政策的改變而一舉逾越法令!校規淪為校長的權杖,可以公然違法,使友善變成歧視!

 

四、申訴淪為個案處理,政策無一貫性

以本會檢舉慈濟技術學院為例,檢舉後續之處理,教育部並無透明化之清楚交待。流程及後續追蹤付之闕如,公文僅呈現片面的校方說法,如此考核機制該如何落實?後續追蹤該如何讓人信服?本會反對以個案方式逐一處理違規之學校,應積極督責教育部軍訓處、高中職校長會議及各縣市教育局,加強對校規違反性平法之考核職責及未改善的學校及校長之懲處。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秘書長賴友梅指出,許多學校的校長、教官竟然認為「校規最大」,自認這些作法並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顯有性別盲!立法委員尤美女、鄭麗君強力要求教育部儘速清查各校實際情形,應以懲處、校長考核、扣減補助款或減班等具體措施來督促各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並提供學生申訴機制,而非只是紙上談兵、公文往返。教育部訓育委員會主任柯今蔚則承諾將於一兩個月內清查各校規定及執行情形,並將發函給各校,通令不得要求提供醫生證明,並應給予學生裙裝或褲裝的多元選擇。

 

北中南東各地的學校皆傳出強制裙裝的案例,顯示學校以校規為依歸各自為政,完全無視於《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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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抗議強制裙裝/髮禁事件媒體報導】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整理)

 

2004.3.4金甌女中

 校規禁止學生頭髮短於十五公分,違者記過,甚至輔導轉學。違規處罰方式名為「愛校服務」與「心靈輔導」則是要學生以鋼刷跪地刷洗地板、抄寫《金剛經》。

 

2005.2.19開平工商

 餐飲科要求不穿裙實習學生需開性別錯亂證明

 

2008.10.5北一女

 校方以「雅觀」為由,動輒以記警告、記過的方式威脅學生不得穿著體育短褲進出校門,學生投書媒體要求穿褲權。

 

2008.10.9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接到近十起來自全國各地學生申訴強制穿裙裝的案例,與黃淑英立委共同召開記者會,公佈全國夏季制服,七成高中職、九成國中仍強制裙裝。女學生必須穿裙才能進入學校,沒有選擇穿褲裝的自由,否則會以違反校規為名,遭到包括:口頭申誡、開紅單、罰站、記警告、勞動服務、穿校方提供的二手裙等等各形各樣的處罰

 

 

2010.3.18台南女中學生升旗集體脫褲抗議爭褲權

台南女中同學為爭取沒有體育課仍可穿短褲權利,利用手機簡訊串聯在升旗集體脫下長褲,內穿運動短褲抗議。

 

2012.4.29台北市靜修女中

 在二年級朝會時間檢查服裝時,要求700多名女學生脫去紅色外罩背心受檢,只有穿白色或膚色胸罩才算合格,有50多人因顏色「不對」被罰刷地板。

 

2012.10.7高雄市三民家商

 校規要求女學生需申請長褲證,並需醫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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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法條

  

第 二 章 學習環境與資源

 

第 12 條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第 13 條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