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02 04:47:22→☆ 魅格格 ★←
〈新聞追追追〉法官給同志一記耳光 (2010/03/17)
文/開心幫幫主
在我國現今社會,同性戀情仍為多數人無法接受,連法官都認為指稱別人是
同性戀是有誹謗之意……。
根據統計,有同性戀傾向的孩子,自殺比率是異性戀年輕人的4倍;
而且還有為數更多的父母,會因為子女是同志而採取暴力或是斷絕親子關係等激烈手段。為什麼喜歡同性會造成年輕人的恐懼?又是什麼原因會使一向疼愛子女的父母,只因為同性戀而將孩子視為奇恥大辱?
現在,我終於知道答案了!
因為有一位法官告訴我們:在我國現今社會,同性戀情仍為多數人無法接受,對同性戀人常會投以異樣眼光……,因此指稱某人為同性戀,即有誹謗之意。
<同志心聲1>「異」樣眼光 同志好累
就在農曆年後不久的二月底,媒體刊登了一則不起眼的地方新聞,內容是一名男子罵其前妻是「同性戀」,使該女子憤而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後經台中地院審結,認為男子所言有貶損名譽之嫌,將他起訴聲請簡易判決。
對異性戀來說,同性戀肯定是「不名譽」的,但同性戀到底有多丟臉,
或許只有同志本身才能感同身受,我們就先看看一位留美學生的心聲吧!
每次我看了【同言無忌】專欄,真的是心有戚戚焉,但也只有更難過,
因為,為什麼異性戀永遠覺得只有活在異性戀世界的人才是人,同性戀就是
怪物,對我們始終投以異樣的眼光。
同性戀這條路真的太辛苦了,我壓抑20年了,但活在沒人認同的世界裡,
真的好辛苦。我不去同志BAR、不抽菸、不喝酒,整天念書;
退伍工作了5年後,毅然決然出國念書,除了對亞洲的歧視同志失望,
也對美國的同志開放多所期待。
我這麼努力是為了什麼?為什麼只是想要活得自在、活得開心點,
這麼微薄的一點做人的基本權利都難以達成?
也許朋友會說,回到台灣,你就可以直接進入高階管理階層了啊,前途無量!但我想到的卻是,如果一回到家,只有一人獨語的感覺,真的很糟!
有個家的感覺,有個人可以支持你、有個人陪你說話,那種感覺、那種安定
是工作的成就感無法取代的,不是嗎?累!
我真的好累!
一個不抽菸、不喝酒、不上夜店,只知道用功念書的年輕人,任何父母一定
都會因為有這樣的孩子,而感到無比光榮與驕傲,但是,只因為與別人無關
的「同性戀」傾向,這個年輕人的一生整個翻盤了,試問:他只是想擁有愛的卑微權利是被誰剝奪了?他努力求學贏得的工作籌碼,又為什麼要被同性戀的標籤而全然抹煞呢?
<同志心聲2>「異」樣思維 同志徬徨
【同言無忌】有許多類似的個案,卻因為篇幅的限制而無法一一刊登,
但讓我印象最深刻的,還有一位年僅17歲的高中生來信:
身為同志卻是獨子的我,顧炎武先生的<廉恥>一文似乎還歷歷在目,
令我感到自身的所做所為,是如何的不堪入目……
我時常問自己:不曉得我做了多少壞事,讓我今生如此?
不明白我造了多少孽,讓我如此不堪!甚至多次在寺廟的大殿中,
獨自擲出無數的疑問:是神明牌位不正?還是祖先方位不對?
那種無助和惶恐,那種內心對自身的厭惡和恐懼,給我徬徨……。
為什麼應該還是「不識愁滋味」的青澀歲月,卻有如此沉重的壓力與自責?
且不論社會「異樣眼光」的殺傷力有多大,我們不妨先看看同志家人的恐怖
反應吧!
居住在中國大連郊區的孫家,是一個四代都只有男孩單傳的家族,
因此老爸孫德華對兒子自然是寄予厚望,希望兒子能夠傳宗接代;
因此當孫德華獲悉他唯一的兒子孫慕竟然是個同性戀者時,
他氣得從廚房拿了把刀,就去找他的兒子和他的同性戀人。
就像大多數華人地區的父母一樣,孫德華這名55歲的農夫對同性戀
其實是沒有任何概念的,但是當他知道兒子是同性戀時,他所想到的只有
「恥辱」這兩個字。
從飆車、吸毒、勒索,到強暴、搶劫、殺人,即使真是犯下天理不容的重罪,我們仍會看到許多父母淚眼婆娑地為孩子請命、脫罪;相形之下,同性戀
反而讓父母感到更為羞恥,因此根本不必等法律制裁,老子就先一刀砍了他。
<法官你錯了>「異」樣改變 同志也是好人
不要以為孫德華真的只是一個無知的農夫,才會有如此衝動的行為,
2005年,孫德華成為大連一個為同性戀服務的全職志願者,
並開始設立了中國第一家同性戀家長的熱線。
孫德華並且公開在媒體呼籲,他說:「專家告訴我,不要讓情緒左右
我的思想……,同性戀不是一種疾病,同志也都是好人。」
把異性戀說成是同性戀當然是一種「不實的」指控,但在「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的信念下,卻在判決書中將同性戀認定是一種「會貶損名譽」、
會讓人「投以異樣的眼光」的誹謗行為,又將使真的同志如何自處呢?
每年的同志大遊行,對同志別具意義。(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版主ㄉ話》
其實不管別人的眼光是如何的看待我們,
圈內人自己其實也要"有所自律"才行...
光靠別人的努力或是別人的贊同,
其實都是不夠的...
『以誠服人』才是唯一讓人認同的路...
其實我個人覺得被人指謫同志身份, 關於名譽的影響或許是其次, 更重要的點是在於若當事人確實是的話其實是很不尊重隱私權(如果對方並未公開出櫃), 若當事人不是的話則可能涉及不實指控. 事實上我個人認為指謫某人為變性人(例如先前劉薰愛的事件)對於當事人的名譽才真的是會造成更重大的損害.
雖然明知變性人跟同志不盡相同,
還是有人會常常混為一談...唉... 2010-06-13 05: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