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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的支票跳票 同志不起訴 ( 2008-01-25 )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

一對同性戀男愛得瘋狂時,多次簽訂「誓約」、「字據」,表明願將身、心、靈交付對方,一方並為遮掩交往密切,簽下百萬投資支票款予對方,掩對方家人耳目;雙方翻臉後,對方提票訴請士林地方法院清償,法官認為支票根本是2人謀意作假,判決駁回。

楊姓、廖姓男子於90年間認識,原以父子相稱,事後演變成同性戀關係,交往期間,2人屢在衝突後,即共同簽訂「誓約」,載明願將身、心、靈交付對方,如有違背負心者,各自家庭將不得好死。甚或立字據,表明「不提過去展望未來」、「不再給對方失望」,互相許下愛的誓言。

94年間,楊某為避免2人關係影響其事業家庭,要求廖簽發150萬元支票,藉以搪塞家人查問2人交往頻繁,名目則為投資廖開設的補習班,背面並註明「分紅、卡費、押金」,且為免支票兌現,發票人印鑑故意使用與留存銀行印鑑不同的印章。

**版主心得**

二個人要在一起~
應該盡量避免"錢財"的往來才對...
不管是基於什麼樣的立場
都一樣吧!
因為碰到瓶頸時~
"錢財"~
往往是最大糾紛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