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13 01:10:37→☆ 魅格格 ★←

一見女友就辱罵,青年投訴遭同志恐嚇2007.06.10

(砂拉越•詩巫訊)
一名青年聲稱,他與一名女子約會時,碰到男鄰居,豈料對方一開口就以污言穢語辱罵他的女性朋友,還恐嚇要用獵鎗將他殺死。他懷疑男鄰居可能喜歡上他,所以一看到他和女人在一起,就感到不悅。

遭人恐嚇的青年報案時說,他是於上週四(7日)晚上在中街一帶遭鄰居恐嚇。


據瞭解,事主當晚帶了一名女子,路經現場時看到鄰居迎面而來,不料,鄰居突然發起脾氣來,對女子破口大罵,還侮辱女子是不乾淨的女人。

叫後,鄰居又激動的以粗話罵事主,還恫言用獵鎗將對方轟斃。

(馬來西亞-光明日報•2007.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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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報導,我除了"感同身受"之外,還替當事者覺得有些"無奈"。
我想~應該也很多人,曾經遇到這樣的事吧!
所以藉這個機會,和大家分享一些"法律常識"吧...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其構成要件:.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
「他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