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06 17:46:55long island ice tea

Private equity (part three- VC)

What’s Venture Capital

創投資金(Venture Capital/VC)一般是由外部投資者所提供的資金,讓新設立或是成長中及面臨困境的企業得以藉由融資而取得資金。VC的投資案通常是高風險性投資,但是可以提供高於平均報酬或是公司股東報酬的利潤。創投資本家(venture capitalist)是進行投資案的經理人,而創投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是一種聯合性投資工具(pooled investment vehicle),普遍投資於企業中第三級財務資金投資者(the financial capital of third-party investors),這樣的投資對象對於標準的資本巿場或是銀行借貸而言是高風險群。

History of VC

Georges Doriot被公認為創投產業之父。1946年,他建立了美國研發公司(Americ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AR%D)而這家公司最有名的成功投資案例是數位設備公司(Digital Equipment Corporation)。當數位設備公司在1968年上巿時,它讓AR&D獲得年利率101%的投資報酬率(ROI)。AR&D在1959年投資了數位設備公司$70000美元,但到了1968年時DE的巿值卻高達$3700萬美元。史上第一件以創投資金建立的案子則是由Venrock Associates於1959年所設立的Fairchild Semiconductor。二次大戰之前,創投資金主要是富有的個人或家族所涉及的領域。使創投產業朝向專業管理的旅程則是1958年通過的小企業投資法案(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Act of1958)。1958年通過的法案賦予美國的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許可私人”小型企業投資公司”(SBICs)提供設立於美國的小型企業融資的管道及管理上的協助。在法案通過的同時聯準會(Federal Reserve Board)所呈報國會的報告指出資本巿場中,對於成長導向的小型企業在長期資金的來源上存在著一個很大的缺口。SBIC的主要目的是藉由利用流向新設立的小型企業的資金來模擬美國常態下的經濟狀況及個別的小型企業發展情形。

創投資金是與美國和技術創新企業最緊密連結的象徵。因為1930年代美國銀行受到結構限制的衝擊(當時的美國並無私人的商業銀行),這樣的情形是發展中國家特有的。直到1980年代晚期,著名的經濟學家Lester Thurow強烈抨擊美國財金法規只對國會所運作的商業銀行(in the form of federally funded projects)有所助益外,對於其它的商業銀行卻一點幫助也沒有。雖然這些聯邦基金專案是大宗,但卻也是政治導向,太過於注重在國防、住宅和一些特別的技術上如:太空探測、農業和航太科技上。美國的投資銀行只侷限在大型的購併交易、股票和債券的發行,最大的獲利部分是處置破產的企業以取得罰金溢價(pension fund surplus)或是廉價出售基礎資本(infrastructural capital)換取的巨大金額。

這個時期不只是這樣情形下的鬆散法令遭到非常嚴重的批評外,這些產業政策也無法有效地與其它產業競爭對手相抗衡。特別是德國和日本在全球的汽車巿場與消費性電子商品(consumer electronics)巿場上逐漸取得佔有率。這個時期的美國經濟是處於下滑的階段。

然而,那些國家在某種程度上變得較依賴中央銀行和學術上的論證而不是像美國的政府及私人投資者著重於大眾化和消費者傾向。。模型證明了當公眾的注意力因為Nescape和其它網路相關公司的IPO成功發行而受到強烈地鼓舞。這樣的情況使得矽谷(Silicon Valley)變成了支撐美國經濟創新的重要角色。


網路公司(dotcom)的蓬勃發展

幾乎是因為網路公司的蓬勃發展而使得1990年代晚期位於舊金山灣區(San Francisco Bay Area)的沙丘路(Sand Hill Road)上的全球知名創投公司如雨後春筍般大量出現。IPOs在這個時期雖然發行量大增但卻變得是家人與朋友間私相授受以求發財的最重要工具。而原來的投資者則毫無機會以公平的執行價格(strike price)買入股票。

2000年3月NASDAQ開始崩盤而科技公司也跟著相繼倒閉導致許多被高估或沒有任何績效的公司巨額的損失,深深地重創創投基金。到了2003年很多的創投公司開始進行抛售之前買進沒幾年的的公司。更嚴重的是很多創投基金仍然淹在水底(under water),這意味著這些基金的投資組合公司的巿價遠比當初投資的價格還低許多。創投資金的投資者開始尋求降低之前他們提供給創投基金的大筆金額。2003年中期,大部分的人認為創投產業的規模在未來的幾年內會縮小至當時的一半。然而,Price waterhouse Coopers的錢樹調查(Money Tree Survey)顯示到了2005年第二季時,創投資金的投資仍然維持在2003年的水準。網路公司泡沫化的趨勢受到拯救(因為eBay購買skype,News Corporation購買MySpace及Google相當成功的IPO)對於挽回VC的環境有很大的助益。


非美國的創投資金

美國是全球最多創投公司的所在地,但是非美國的創投投資案也在逐漸成長中。歐洲創投公司的數量正快速且龐大地成長。歐洲2005年募集的資金包括buy-out基金共超過60億歐元,其中有12.6億歐元是創投投資。歐洲創投協會(the European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擁有一份創投公司名單及相關統計數據,加拿大的公司通常會和美國的公司有所聯結,但是也已經建立了許多自己的創投基金。

印度的創投產業在2006前半年共計有3億美元並預期在年底會達到6億美元。中國的部分創投產業較2002年的420萬美金成了超過一倍,於2003年達到1億美元。2004年前半年的創投投資案較2003年成長了近32%,到了2005年,由一波成功在NASDAQ的IPOs領起風潮及政府法規的修訂,China-dedicated funds募集了4億美元的資金。


創投資金的選擇

因為創投資金的資本家在投資許多潛在的投資案時有許多嚴格的要求與規定,很多的企業首次募集資金是選擇向個人資本家(angel investors)尋求協助。Angel investor大部分都比較願意投資更高風險的案子(highly speculative opportunities)或是和企業主有較好的互動關係。

此外,假如一家沒沒無名的新營運公司至少可以提出他們的專利技術或是巿場對於該公司的服務或產品有潛在需求,創投公司才會願意評價投資該公司的可能性。為了達到這樣的前提,或是在研發出獨有的專利技術前收到資金的援助,很多的新設公司選擇自行融資。直到新設公司達到外部資金提供者如:VCs、angels的門檻要求,他們才會轉尋外部資金,這樣的過程叫bootstrapping。

在創投產業裡,資產可以有效地證券化。因為創投業者依造創造未來收入金流或是萬一回贖權被取消(in case of foreclosure)時可以有好的契機把投資的公司再售出,所以企業可以更容易地發行債券融資來應付成長所需的資金。最好的例證包括資產密集需釋出的產業,如:礦業或是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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