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21 15:55:29...........

支票掉了??


撿起來………(粉冷=..=”)
支票遺失之後,該如何處理
1、掛失止付:向付款銀行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
報書」
2、公示催告之聲請:通知止付人應於五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提出證明給
付款銀行(一般就是聲請狀ㄟ影本請法院蓋章作為受理之證明)。
屆時法院會下一個公示送達的裁定,止付人再將該份裁定ㄟ主文登
在報紙。
3、除權判決:登報滿20日後,止付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除去那張票據
上低權利,此種除權判決不需開庭速戰速決,屆時法院會直接下一
個除權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這遺失是指真的遺失才可做掛失止付的動作,有一種情形,就是票開出去之後,反悔不想付款,就異想天開的去做掛失止付的動作。小心嘿,這可是要負刑事上誣告罪的責任喔,刑法上這叫「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偶事務所目前就有一個公司ㄟ老闆,正因此而在法院審理當中,各位大老闆不可不慎嘿^-^。
而如果,你開了這張票出去,因為某種關係,不想讓對方領到這筆錢時,該如何處理呢?就偶所知,有三種方式:
1、讓他存款不足跳票。
2、變更印鑑:以印鑑不不符他退票,然後通知其他支票持有人來變更印鑑,適用 流通在外支票不多的情形。
3、聲請假處分:這問題比較廣,以後再專文說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