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7 09:26:23板新

租車載運員工上下班,除融資租賃乘人小汽車外,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業者承租乘人小汽車,因融資租賃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致其給付與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租用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係屬購買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其有關之進項稅額,除依上開規定不得扣抵外,應准予扣抵。

該局特別提醒,倘營業人誤申報融資租賃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扣抵者,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繳加息免罰之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何鳳珠,電話:04-23051111轉8506)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