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5 16:39:47板新

家具產製廠商於出廠前,請先自行檢視是否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家具為特種貨物,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該條例所稱家具,指供日常使用之桌、椅、櫥、櫃、床,不包括家電用品、衛浴設備、廚房設備、灯飾及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物。廠商於產製特種貨物前,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當月若有出廠特種貨物者,應於次月15日以前依稅率百分之十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若廠商產製價格達50萬元之家具,請依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繳納稅款,一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325】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蔡靜慧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651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