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轄內菸酒產製廠商欠繳菸酒稅達新臺幣25萬元將遭停止出廠處分,切莫以身試法,影響營運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辦理產製廠商違反菸酒稅法之停止出廠處分作業要點」業經財政部103年12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0595850號令公布,並於104年7月1日開始施行。依該要點規定,產製菸酒廠商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款(含本稅、利息、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累計達一定金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菸酒之出廠。為免影響菸酒產製廠商權益,該局將積極輔導轄內菸酒產製廠商依限報繳菸酒稅,避免遭停止出廠處分。
該局進一步表示,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即使無應納稅額者,仍應申報,若逾規定期限未繳納應納稅款或未申報者,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於3日內補繳或補報;屆期仍未辦理者,由主管稽徵機關逕行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該局說明前述應納稅款(含本稅、利息、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累計達一定金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菸酒之出廠;而該一定金額之標準,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所轄菸酒產製廠商之家數、規模及特性等屬性,因地制宜,自行訂定。該局衡酌上開屬性後,訂定逾期未繳納應納稅額累計達新臺幣25萬元者為該轄停止出廠處分標準。
為落實愛心辦稅理念,該局特別呼籲轄屬之菸酒產製廠商如未依限報繳菸酒稅,除將依菸酒税法第18條規定,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外,若其累計應納稅款達25萬元者,並將依菸酒稅法第14條規定停止其菸酒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李維倉,電話:04-23051111轉7312)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