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05 17:08:47板新
申報單位使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申報各類所得憑單,請避免因更正申報覆蓋前次資料導致漏報之違章情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申報單位使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申報各類所得憑單時,請避免因更正申報覆蓋前次資料導致漏報之違章情事。
該局說明,依法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其年度中有分配股利或盈餘與股東者,應於翌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表,此乃稅法之強行規定,課以行為人行政法上應作為之義務。
該局指出,某單位102年間分配股利予股東,按法律規定,該單位應將該分配股利資料,於103年2月5日前向該局申報股利憑單,使之符合法律規定。該單位主張已於103年1月16日上網申報股利憑單,惟查該單位於103年1月16日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網路申報時,僅申報股利憑單之部分,嗣該單位同年月27日辦理更正申報,將其102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部分辦理網路申報,惟此次更正申報單位未將前次股利憑單申報成功資料一併上傳,致前次股利憑單申報資料被更正申報後之資料覆蓋而致漏報,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規定,處以漏報罰鍰,並駁回其復查申請。
據此,該局特別呼籲,倘申報單位於申報期限內已經上傳成功,則申報單位再次辦理更正申報時,應對申報之正確性加以檢視及核對,避免疏於查對,並忽視該申報系統之警示訊息畫面,致產生短漏報股利憑單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資料來源: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張貼日期: |
2015-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