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2年度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依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與綜合所得稅額合併報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惟須經個別計算損益後,按15%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03年3月6日在乙公司股票上市前之承銷階段取得乙公司IPO股票20張(每股取得成本10元),並於同年5月6日(乙公司上市後)將持股全數出售,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及手續費627元,則甲君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1)甲君於乙公司上市前之承銷階段取得IPO股票超過1萬股(20張*1,000股),應適用核實課稅。
(2)甲君證券交易所得額為38,653元【即(12元*20張*1000股)-(10元*20張*1,000股)-(720元+627元)】。
(3)甲君應納稅額為5,797元(即38,653元*15%)。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而證券交易所得申報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納入課稅的證券交易所得時,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而由納稅義務人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惟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個人為申報單位。
該局提醒,同一申報戶的個人應分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個人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僅得自該個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若有相關證券交易課稅規定問題,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專區」,查閱相關法規要點及疑義解答,亦可撥打該局各分局、稽徵所電話詢問。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30)
資料來源: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張貼日期: |
2015-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