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3 17:11:55板新

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應如何辦理扣報繳事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代扣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邇來發現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事實發生時,雖已代扣稅款,惟卻誤認前揭10日內計算係指扣繳稅款次日起算,致逾期申報,遭稽徵機關依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第4款規定,按應扣繳稅款處5%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於104年2月2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甲君應於給付時代扣稅款,並於104年2月11日前將該稅款向國庫繳清,同時填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高雄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受罰。【#121】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王渝媃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19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