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查稅增加上億稅收
該局指出,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稅率自調降為單一稅率10%,規避遺產及贈與稅案件雖有減少趨勢,惟仍有部分納稅義務人刻意進行規避稅負之安排,該局並舉案例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甲君於102年9月7日死亡,繼承人於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列報土地遺產價值1千3百萬元,並主張該土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經該局調查,該土地之取得日期為102年9月4日,與被繼承人甲君之死亡日期僅相距3日,又甲君於102年8月27日就醫,住院期間皆呈深度昏迷狀態,並於102年9月7日死亡,而繼承人提示之購地契約之簽訂日期為102年9月2日,於
102年9月3日支付價款3千萬元,皆屬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為,該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及前揭規定,將該購地之價款3千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經補稅3百萬元,並按1倍罰鍰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國稅局為維護租稅公平,將加強選案查核,如果規劃將生前資金移轉,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之意旨及精神,如其符合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要件,呼籲繼承人應誠實申報,以避免造成逃漏稅之事實遭補稅送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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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李惠玲,電話:04-23051111轉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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