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4 17:55:33板新

民眾自付之健保部分負擔,醫療院所應列報收入

陳醫生來電詢問,診所向病患收取之健保部分負擔,是否要一併計入健保收入辦理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該局於審核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部分醫療院所負責人,在計算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之健保收入時,僅列報健保署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而未列報由患者自行繳納之部分負擔,致造成漏報收入之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醫療院所為醫療服務之提供者,而病患給付之醫療費用即為其收入。依據我國現行健保制度之設計,除符合規定之特定人外,醫療院所均須向就診之民眾收取部分負擔,以提醒民眾珍惜醫療資源,至於扣除部分負擔後之醫療費用,則由健保署依約核付,故健保署開立予各醫療院所之扣繳憑單並未包括應由民眾自行繳納之部分負擔金額在內,因此陳醫生須將該部分負擔金額,併計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列報健保收入,始符合規定。
該局再次提醒各醫療院所負責人注意,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有關健保收入部分,切勿忘記要列報患者應自行繳納之部分負擔,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9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5/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