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4 17:46:52板新

大樓社區停車位如有對外出租應設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營業情事,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大樓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大樓各業主(即住戶)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大樓各業主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另大樓停車位,如僅供該大樓業主停車使用,並由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收取停車管理費者,亦准予免徵營業稅。
惟大樓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定期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依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大樓管理委員會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近年來因政府嚴禁大樓地下室違法使用,且臺北市停車位一位難求,許多大樓管理委員會為闢財源,將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營業。該局目前常接到類似的檢舉案。故再次提醒,如大樓停車位出租對象非僅限於大樓內部之業主或住戶,則管理委員會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鍾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00)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5/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