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9 09:05:02板新
公開資訊不能做為檢舉逃漏稅之具體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以新聞、網路或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逃漏稅,非屬檢舉具體事證,檢舉人仍應提供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供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查核。
該局說明,民眾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應詳細說明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交易日期、交易明細、交易金額、合約書及付款紀錄等,不能僅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倘檢舉人經稽徵機關通知後,應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稽徵機關得予免議存查。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遏止逃漏稅之不法行為及獎勵檢舉逃漏稅,如依檢舉人所提供之具體事證,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納稅義務人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方法之逃漏稅事實而予以補稅處罰,並經受處分人繳納罰鍰後,稅捐稽徵機關應就其淨額提撥20%檢舉獎金給舉發人,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該局呼籲,為避免民眾依據公開資訊浮濫檢舉,徒增查緝人力浪費,無法有效防堵逃漏稅捐等不法情事,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必須依據實情,提供具體的人、事、時、地、物等事證,以利稽徵機關查核,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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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