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31 09:58:46板新

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之欠税,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行政執行分署在法定執行期間內仍將依法執行


 

  本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不在此限。例如甲君收到稅款繳款書之繳納期限至98930日止,徵收期間屆滿日為103930日,因甲君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本局於981120日已移送執行,且目前仍繫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中,依前揭規定,即使欠稅已超過5年,仍不得註銷,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欠稅人財產依法並無不合。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積欠稅款者,應儘速依限繳納,切勿心存僥倖,認為只要拖過5年就可以不必繳納,致遭行政執行分署在法定執行期間內強制執行,影響個人形象,反而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591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201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