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30 09:37:53板新

預告修正「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草案


  為配合103618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並健全酒產製工廠之管理,財政部爰擬具「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標準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1)

二、為強化業者廠區環境管理,增訂廠區內附設之餐廳、販賣處或員工宿舍,應與原料處理等作業場所之區域隔離,及回收容器再使用者,廠區內應設置回收容器存放區。(修正條文第4)

三、為強化酒廠之建築與設施規範,增訂燈光透視檢查台面之照明光線應達540米燭光以上,及凡依流程及衛生安全要求而定之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應個別設置或加以有效區隔等配置與空間規定。(修正條文第5)

四、配合製酒實務需求,增訂生產酒精類或料理米酒之工廠,應具備蒸餾設備。(修正條文第8)

五、為強化酒產製工廠之品質管制,增訂應具有容量及重量檢查設備。(修正條文第9)

六、修正本標準之施行日期,以配合本法之施行。(修正條文第10)

  前揭修正草案內容,已刊登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網址:http://www.nta.gov.tw)之「最新消息」,歡迎上網查詢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員科長旭潔

聯絡電話:(0223979491分機510

附件:「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修正草案

 

相關附件:

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修正草案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庫署

更新日期: 201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