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30 09:37:53板新
預告修正「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草案
為配合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並健全酒產製工廠之管理,財政部爰擬具「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標準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1條)
二、為強化業者廠區環境管理,增訂廠區內附設之餐廳、販賣處或員工宿舍,應與原料處理等作業場所之區域隔離,及回收容器再使用者,廠區內應設置回收容器存放區。(修正條文第4條)
三、為強化酒廠之建築與設施規範,增訂燈光透視檢查台面之照明光線應達540米燭光以上,及凡依流程及衛生安全要求而定之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應個別設置或加以有效區隔等配置與空間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四、配合製酒實務需求,增訂生產酒精類或料理米酒之工廠,應具備蒸餾設備。(修正條文第8條)
五、為強化酒產製工廠之品質管制,增訂應具有容量及重量檢查設備。(修正條文第9條)
六、修正本標準之施行日期,以配合本法之施行。(修正條文第10條)
前揭修正草案內容,已刊登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網址:http://www.nta.gov.tw)之「最新消息」,歡迎上網查詢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員科長旭潔
聯絡電話:(02)23979491分機510
附件:「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修正草案
相關附件:
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修正草案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庫署
更新日期: 201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