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8 09:55:37板新

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料理米酒」、「蒸餾酒」等酒品,未按「其他酒類」申報繳納菸酒稅,小心補稅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菸酒稅廠商產製添加香料之「料理米酒」、「蒸餾酒」等酒品,未依實際投入原料及製造流程辦理菸酒稅產品登記為「其他酒類」,涉及逃漏菸酒稅捐,除補繳16仟餘萬元稅捐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中區國稅局說明,「釀造酒」或「蒸餾酒」係以糧穀類、水果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之農產品為原料,經糖化或不經糖化「釀製」為「釀造酒」或「發酵後再蒸餾」為「蒸餾酒」,該釀造酒及蒸餾酒依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分別徵收菸酒稅7元及2.5元;而「料理米酒」指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品,且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每公升徵收菸酒稅9元;若未按上揭實際投入原料及製造流程產製酒品,而以食用酒精直接添加香料製成酒品,核屬「其他酒類」,每公升應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菸酒稅7元。

舉例來說,某廠商原產製酒精成分191萬公升之「料理米酒」,並依「料理米酒」每公升9元,申報繳納菸酒稅9萬元(1萬公升*9),惟該酒品實際投入原料及製造流程係以食用酒精直接添加香料所製成,應歸屬為「其他酒類」,該廠商應依「其他酒類」規定以每公升每度7元,正確計算繳納菸酒稅133萬元(1萬公升*19*7),所以該廠商漏報菸酒稅124萬元(其他酒類稅捐133萬元-料理米酒稅捐9萬元),同樣酒精度19度之「料理米酒」與「其他酒類」所應繳納稅額,相差約14倍之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近查獲甲菸酒產製公司原以「其他釀造酒類」及應徵稅額較低之「蒸餾酒類」及「料理酒類」等辦理紅葡萄酒、白葡萄甜酒、蔓越莓酒、梅酒、蘋果酒、柳橙酒、米酒頭、高粱酒及料理米酒等酒品登記,並已申報繳納菸酒稅計1,152萬餘元,惟查甲廠商實際投入原料及製造流程並未依「其他釀造酒類」、「蒸餾酒類」及「料理米酒」等三種類別酒品之規定釀製,而係以食用酒精直接添加各類香料製成,依菸酒稅法相關規定,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所製成的酒品均歸屬「其他酒類」,應按每公升酒精成分每度7元計算繳納菸酒稅17,304萬元。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正確產品登記及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涉嫌逃漏菸酒稅,乃依法補徵鉅額菸酒稅16,152萬餘元(其他酒類稅捐17,304萬元-已申報稅捐1,152萬元)外,並處13倍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產製廠商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所製成之酒品,應按「其他酒類」辦理產品登記申報菸酒稅。為維護廠商權益,請自行檢視是否有上述違章情事,如果有,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申報及繳納,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若經查獲逃漏菸酒稅者,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款外,並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的罰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李維倉,電話:04-230511117312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