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2 09:17:24板新
債權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應按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為了保護納稅義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之個人隱私,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向全國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時,必須檢附債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始准予查調提供。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業已施行,納稅義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均屬個人資料應予保護之範疇,民眾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千萬勿使用虛偽不實之證明文件,以免誤觸法網。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民眾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取得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係為保護債權人權益,使其能有效掌握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如有對外洩漏情事,準用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並依同法第43條規定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陳主任(06)2223111#8125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