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4 10:56:17板新

買賣不動產時,賣方應以所收取之全數價款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避免涉及違章之情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含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指出,買賣不動產時,特銷稅稅基除合約所載明之銷5售金額外,倘買方有代賣方支付特銷稅、修繕費或債務等之情形,賣方應以所收取之全數價款申報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賣方出售持有1年未滿2年之不動產,銷售合約中訂定銷售金額為100萬元,且買賣雙方於合約中載明特銷稅由買方負擔,此時賣方應以銷售價格110(100+100*10%)元申報特銷稅,倘賣方仍以100萬元申報,將涉及短漏報銷售價格,除補徵稅款外,應依特銷稅條例第22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91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