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4 10:52:10板新

未辦竣戶籍登記遭補徵特銷稅(俗稱奢侈稅)加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211 28日將名下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以200萬元簽約出售予乙君,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惟未在持有期間內辦竣戶籍登記,自認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免課特銷稅,而未依法申報,經該局查獲補徵稅額20萬元並處以2倍以下的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是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至少其中之1人,必須在持有期間內設立戶籍登記,且直至訂立銷售契約之日止戶籍仍未遷出,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以免遭補稅加罰。【#478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助理員 姓名:葉美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617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