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07 09:12:42板新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互易房地時銷售額之認定


高雄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來電詢問若與地主合建分屋,互易房地時銷售額應如何認定且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建設公司出資與地主合建分屋,雙方互易房屋及土地時,其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按該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主如為個人者,土地價款部分可開立收據,房屋價款部分,建設公司應按銷項稅額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454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修怡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83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