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新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自103年10月1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求核估完稅價格有明確標準可循,以避免外界質疑海關有裁量恣意之虞,並減少爭議與訟源,降低行政救濟案件撤銷比率,103年8月7日修正發布「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自103年10月1日(進口日期)生效(詳附件)。
關務署表示,「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自民國96年修訂迄今已7年,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明確規範進口舊汽車適用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之核估順序。(二)鑑於現行進口舊汽車折舊計算方式與折舊率施行已逾25年,因時空環境變遷,已不合時宜,修正部分折舊率。(三)由個人攜回國外自用之舊汽車,因與一般進口供商銷之舊汽車,其目的、性質均不相同,折舊率另予區別。
關務署並表示,海關核估進口舊汽車之完稅價格,與一般進口貨物相同,均依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循序辦理核價,並遵循WTO關稅估價協定之原則與一般規定;進口人如經調查涉有繳驗偽變造或不實發票、逃漏進口稅費情事者,除應補徵稅款外並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至5倍罰鍰,其涉繳驗偽變造發票或憑證者,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該署進一步說明,凡以個人名義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若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或等值外幣)者,依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始得辦理報關進口,並僅限供自用,進口後不得販賣、轉售圖利或流為他用,且於完納稅捐提領出倉後,尚須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等國內相關法令規定,向「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並通過能源局及環境保護署耗能及污染檢測合格後,始能申領牌照。
為期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更臻明確及貨物通關更便捷,減少徵納雙方對核價結果發生爭議起見,該署特別呼籲舊汽車進口業者,應以實際交易價格誠實申報,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相關規定如有疑問,歡迎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轉2657、2674分機。
新聞稿聯絡人:陳俊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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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更新日期: 2014/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