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5 09:18:31板新
配合菸酒管理法修正公布,將對菸酒進口業者按年收取許可年費6,000元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依據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菸酒進口業者按年收取許可費;未依規定繳交許可年費,經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除依規費法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外,並廢止其設立許可。
配合上開規定,財政部國庫署已擬具「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其中增訂菸酒進口業者應按年繳納許可年費新臺幣6,000元,並對新設立或於本法修正施行前既存之菸酒進口業者首次繳納及第2年起之許可年費繳費期限、計算方式等加以規範。該草案將配合修正後之本法發布施行,其內容並已刊登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網址:http://www.nta.gov.tw/)之「最新消息」,歡迎上網查詢。
財政部國庫署同時籲請無意繼續從事菸酒進口業務之業者,應依本法第22條(修正後第20條)規定繳銷所領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俾免許可年費之繳納。許可執照繳銷登記表,可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菸酒管理業務」主題專區(http://www.nta.gov.tw/Subject.aspx?t0=73)下載使用。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段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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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庫署
更新日期: 2014/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