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4 08:58:59板新
現金贈與應保留完整資金流向日後才可實質節稅
民眾張小姐詢問將現金贈與未成年子女應如何申報?日後子女以該受贈資金置產,要如何舉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說明,贈與稅的納稅義務為贈與人,每年的免稅額為220萬元,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當年度贈與總額未達免稅額者,得免辦申報;又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子女以受贈資金購置財產時,應提供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代資金出處,才能證明該資金確係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父母如在申報贈與稅後,即將所贈與子女之存款領出他用,嗣後再以其他資金供子女購置財產,雖提出歷年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來佐證,但無完整資金流程,可證明子女購置財產之資金來源確為父母歷年之贈與款項,將被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而課徵贈與稅。
該分局提醒民眾,國稅局於核發現金贈與之免稅證明時,均會於證明書上貼心蓋有「嗣後如以本項贈與之現金(存款)另作用途時,仍應負資金來源舉證責任」字樣,請民眾務必依有關規定,保留並提出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時之完整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出處,切勿誤認只要留存歷年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就能免繳贈與稅,以免遭補稅處罰。【#430】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彩虹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02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