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9 09:26:36板新
留意貼在門首的送達通知書,以免延誤申請復查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勿將貼於門首的送達通知書視同招領通知書不予理會,導致自身權益受損。
該局說明,依據公務文書送達之相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捐之文書必須在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以掛號方式向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但現今社會雙薪家庭居多,郵務人員在送達處所遇無人可代收時,得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1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1份放置於該處所之信箱,再將文書寄存於郵政機關,此時無論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於何時領取郵件,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而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A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銷售房屋經該局查獲補徵營業稅,並寄送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02年12月30日。因郵務人員遞送時,A君家中無人可代收,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已完成法定送達效力,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之最後期限為103年1月29日,A君遲至103年6月24日始申請復查,已逾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該局以程序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呼籲,民眾返家時應特別留意門首或信箱有無郵局寄存之送達通知書,看到送達通知書時,應儘速前往郵局領取。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務必在法定救濟期間內申請,以免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的權利。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6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9/18